財政部5月12日預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期間為60日,而此次修正主要因應CFC所得制度自2023年度施行,增修相關文字,另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相關法令的變更、財政部發布的解釋令,以及參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五號判決意旨,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
KPMG表示,條文修正重點有四:一、配合受控外國企業所得課稅制度(下稱CFC課稅制度),修正相關規定:增列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的法令依據。(修正條文第2條);營利事業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應依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認列投資收益。(修正條文第30條);營利事業處分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其處分損益,應依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32條及第100條)。 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執業會計師黃彥賓提醒,上述條文配合所得稅法CFC課稅制度而修訂,故自2023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適用。
二、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相關規定: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修正出租資產相關會計處 理依據,並修正資產售後租回的處理規定;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及第16號,及財政部109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904546810號令規定,定明營利事業承租資產及持有投資性不動產計提折舊的規定。
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協理紀邦燦提醒,自2023年度起承租資產依相關準則規定提列折舊,應以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計提,該承租資產若屬乘人小客車者,則應比照乘人小客車計提折舊金額不逾250萬或500萬元(經營小客租賃者)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配合相關法令及財政部釋令,修正相關規定:配合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有關罰鍰計算方式,酌修文字。刪除分攤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管理費用應檢附文件須經我國駐外機關驗證的規定。修正放寬乘坐飛機及高速鐵路交通費應檢附憑證的規定。配合110年12月22日修正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增訂透過教育部專戶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的捐贈費用認列規定,修正相關文字。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停徵銷售房屋、土地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刪除相關規定。修正購置、興建房屋及土地之相關利息支出認列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的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上列有關捐贈費用列報限額的計算,黃彥賓提醒草案修正公式中,各項損費減除範圍,應包含其他法律規定費用的加成或加倍減除金額(如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等),因此此準則修正施行後,對於已適用費用加成減除者,其一般捐贈費用的限額將因此變小。
在本準則中有關利息資本化的規定,紀邦燦提醒原條文僅規定土地的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草案修正後條文則為,供營業使用的房屋,在建築完成(興建)或過戶前(購買)的利息支出,亦應列為資本支出;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的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四、配合憲法法庭110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修正第111條之2規定,定明本法第39條第1項有關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的範圍。
黃彥賓提醒注意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得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的金額,是指稽徵機關核定的虧損,若有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及依相關法律規定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應先減除;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稅的出售土地、證券及期貨損益,免予抵減各該期核定的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