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受新冠疫情影響,民眾除了到診所看診外,也會到藥局購買居家常備藥品,近來有藥局負責人詢問,藥局販售藥品或藥師提供藥品調劑、供應業務的收入,是應該報繳營業稅還是歸課執行業務所得?
高雄國稅局指出,藥師提供的專業性勞務,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亦即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藥品調劑業務的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的收入,沒有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反之,藥局銷售非屬醫師處方箋藥品及其他貨物,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的業務,屬藥師提供的專業性勞務,免辦營業稅籍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藥師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但是,高雄國稅局也表示,如果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的業務外,還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則應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其中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為藥師之執行業務所得,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的收入,應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