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為了減輕民眾換購自住房地的租稅負擔,在現行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度下,可容許個人出售及購買自住房地、且在一定期間內有退稅優惠。不過不少民眾搞錯規定,並沒遵守需有「居住事實」規範,而被國稅局查核;金門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鄔孟衛地政士分享一個實際案例,最近有民眾賣一間持有半年的房子,也繳了房地合一稅,半年後她又買了一間新房,請代書幫她辦理重購退稅,但是之後代書卻接到國稅局來函須提供有「居住」的相關資料。
高雄國稅局表示,如果個人買賣自住房地,並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且該房地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無論是「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只要賣出舊房地及重新購買新房地期間在2年內,都可以申請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並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例計算應退還或扣抵稅額。
鄔孟衛指出,自己就遇到一個案例,小美(化名)最近賣掉一間持有半年的房子有獲利,也繳了房地合一稅40幾萬元,半年後她又買了一間新房,請代書幫忙辦理重購退稅,但是之後代書卻接到國稅局來函,請賣方提供有「居住」的相關資料。
鄔孟衛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14-8條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鄔孟衛指出,自住房地是指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該等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鄔孟衛提醒,很多客戶都以為只要無出租、營業並辦竣戶籍登記,就可以辦理重購退稅,其實都忽略還需要有「居住事實」,所以民眾要特別注意,應該將有實際居住的文件保留,譬如用水、用電的單據等,以供國稅局重購退稅時可查核使用。
文/授權載自 好房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