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股上市櫃股息發放近尾聲,其中被繼承人遺留的公司股票,若是在死亡前除權息交易,得列入遺產申報,繼承人取得股利後,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得免納綜所稅;但若是在死亡後才除權息,所配的股票或股息就屬繼承人的營利所得,得課徵綜所稅,財政部國稅局提醒,不僅視為繼承人所得,且是以「股票過戶或現金領取的年度」,作為所得歸屬年度,並計算綜所稅率。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君母親於2014年間死亡,其遺有A公司股票,該公司2015~2018年等4個年度均有分配股利(包含現金及股票股利),而甲君與其他繼承人就前述股利的分配未能達成協議,遲至2019年度,始備齊股利分配同意書等文件資料,並至A公司的股務代理機構辦妥過戶登記及領取事宜。
甲君因此獲配股利150萬元,其201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卻未申報該營利所得,北稅局將150萬元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計算可抵減稅額8萬元,因其適用綜所稅稅率為20%,核定補稅22萬元。
雖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股利應以公司原分配年度為課稅年度,並依「兩稅合一」制度核認可扣抵稅額等,但因甲君及其他繼承人2019年才辦妥過戶登記等事宜,應以此認定課稅年度,並依當時計算所得額及稅額,國稅局考量所得稅法於2018年2月修法後,已不採「兩稅合一」,因此駁回其申請。
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的股利並非遺產,得由繼承人先行辦理過戶登記及領取,雖無須提示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但仍應檢附繼承系統表等文件資料。
若繼承人有數人,還要檢附各繼承人簽章的股利分配同意書,繼承人間若就股利的分配未能達成協議,無法至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辦理相關事宜,即應待繼承人間達成協議,並據以辦妥過戶登記及領取後,才能支配運用股利,所得才實現,因此是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做為課稅年度,提醒民眾留意自身權益。
(旺得富理財網 李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