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對最大在野黨共同民主黨黨魁李在明被控瀆職和貪汙進行拘捕必要性審查,27日凌晨駁回檢方對李在明提出的批捕申請,決定不予批捕。
據《韓聯社》報導,檢方指控李在明涉嫌於2014年4月至2017年2月擔任城南市長時期,與時任城南市政策室長鄭鎮相合謀,在原屬韓國食品研究院的國有土地開發樓盤的過程中,利用市長職務之便向私人開發商提供各種照顧,助其獲利1356億韓元,導致被排除在項目之外的城南城市開發公社蒙受200億韓元的損失。
李在明還涉嫌於2019年至2020年擔任京畿道知事期間,通過前京畿道分管和平事務的副知事李華泳,以代付訪朝經費之由,向裳邦爾集團會長金聖泰索賄800萬美元。另外,他也涉嫌於2018年12月與前城南市長金炳亮的秘書金鎮成接觸,並要求金鎮成作為證人出庭為其涉嫌冒充檢察官案做虛假陳述。
檢方18日向法院提出李在明批捕申請,韓國會21日表決通過李在明拘留同意案,法院26日進行逮捕必要性審查,並於次日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
這是韓國憲政史上,首次有最大在野黨黨魁出庭接受逮捕必要性審查。由於李在明僅在3天前才結束為期24天的絕食示威,健康狀態依然不佳。他拄著柺杖走進法院,並在法院審查結果出爐後走出看守所時說,感謝司法部明確證明其為維護人權的最後一塊堡壘。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裁判長劉昌勳說,綜合考慮保障嫌疑人的申辯權必要性及是否有銷毀證據之虞等,「難以看出逮捕他的理由和必要性足以排除不拘留調查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