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2021年度釋字第810號解釋、憲法法庭202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要求應修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與「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原民會著手修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針對個案顯然過苛情狀,另定減輕機制。
此外,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修正重點還有把現行公部門進用原住民一定比例的名額以「約僱等五類人員」為限,修正為所有的職務類別。
此外,針對原住民身分法修法重點,則針對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新增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要件,該子女如果採用非原住民的漢人姓名,只要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解決實務問題,在收養關係存續中的養子女,可以並列原住民生父或生母所屬民族的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受民法改姓的限制;同時也給予增加自願放棄原住民身分的補救機制,給予1次回復身分的機會。
原住民身分法修正通過後,將促進個人對所屬族群之認同與文化永續,未來取得原住民身分,可以有更客觀且一致性的認定標準。期望修法後,不僅保障個人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權利,也強化傳承原住民族文化的義務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