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主要內容
工商時報LOGO

因應台美便捷通關 關務署作業要點出爐

已將目前網頁的網址複製到您的剪貼簿!

財政部關務署28日訂定「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台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通關作業要點」,主要是因應台美便捷通關作業擬定我方的相關細則,將自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台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生效日起實施。

關務署表示,相關細則有四大重點,一是預審制度,我國進口商或美國出口商、製造商,得於貨物進口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申請稅則預審、估價預先審核和原產地預先審核。海關會在收件後150天內決定並書面通知。

財政部說明,這部分本次擴大預審申請人範圍,原本僅限進口商及其代理人,可在進口前申請貨物預審服務,新制則是開放在美國的製造商或出口商,或者是只要能敘明正當理由的業者,都能提出申請。

二是預審的有效期限依台灣法規多為三年,本次台美通關作業要點則明訂預審決定若未依法規變更或撤銷,可持續有效,不受三年限制。

三是報運出口至美國的非易腐貨物如因未符合貨物樣品、規格或其他正當理由退回,自貨物出口放行翌日起三年內申請原貨復運進口,可免徵關稅;但出口時已退還的關稅仍應按原稅額補徵。

四是自美國報運進口貨物,如因貨物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契約不符,且未經使用,申請原貨復運出口,納稅義務人得自稅款完納翌日起一年內,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其原繳關稅。

關務署說明,上述申請復運出口貨物應敘明原因,檢附原貨復運出口申請書、發票、契約書或訂購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向原進口地海關辦理,並於海關核准翌日起30日內依規定辦理出口報關後,檢附出口報單副本向原進口地海關核銷退稅。

您可能感興趣的話題

留言討論

返回頁首
LOADING

本網頁已閒置超過3分鐘。請點撃框外背景,或右側關閉按鈕(X),即可回到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