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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價金動撥時點宜更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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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爛尾樓層出不窮、民眾血本無歸,內政部終於出手,金融業認為,在「限縮資金的運用範圍」各方已有共識、樂觀其成,但對於限制動用民眾所繳價金的時間點,訂在「地下室開挖和出土階段」,這個是屬於工程的早期,等於沒有實質限制,應再衡平「消費者保障」與「建商負擔」,訂定更周延的動撥時點。

在「限制動用價金的時間點」上,若「地下室開挖和出土階段」就可開始動撥民眾價金,金融業指出,可再研議周全,這個階段是一項工程的很早期階段,等於是工程才進行25%就可以動撥,沒有實質限制效果,且若是完全按照工程進度等比例動撥,等於維持現狀。

金融業表示,有二種做法,一是研議更後面的時點才能動撥;二是採階段性動撥,就是第一階段在「地下室開挖和出土階段」可動撥價金,但要設停撥點,之後到工程後面的階段再按比例可動撥,可在衡平消費者保障與建商負擔間做考量。

據金融業當初建議,對於建商預收款管理,原本預期是「建物取得使用執照前」或「建物完成全部樓板申報前(約占整體工程進度6成)」,都不得動支買方所繳價金專戶款項,即應保留一定成數不予動用。

對民眾的保障應優於銀行抵押的債權,不應讓消費者付款繳錢購買預售屋,卻被建商抵押;同時也要「實質」管控預售動支款。金融業強調,這部分可透過修法來保障,但蓋房子的資金來源有建商自備款、銀行貸款、民眾購買價金,當爛尾樓出現時,可能要再討論債權並透過修法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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