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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認列CFC修法 KPMG列五大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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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CFC課稅制度於自今年度起施行,財政部近日預告修正「營利事業認列CFC所得適用辦法」,主要修正重點為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及信託關係人定義改變。

KPMG整理五大重點,一是CFC當年度盈餘計算。KPMG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黃彥賓表示,此次盈餘計算方式改變重大,預計個人認列CFC所得適用辦法及財政已公布之營利事業認列CFC所得明細表相關參考樣張,亦將配合修正。

第二是關係人範圍。KPMG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副總施淑惠說明,有關信託關係列為關係人之規定,個人認列CFC所得適用辦法第3條已有規範,而營利事業部分於本次修正草案亦將之列入,惟針對委託人未直接持有CFC之股權(由受託人持有)之情況應否對委託人課徵CFC稅負或回歸所得稅法信託課稅及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404509000令之相關規定直接對受益人課稅,仍有待觀察。

三是豁免門檻計算之修正,於計算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是否小於豁免門檻700萬元時,就具有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將不列入700萬元計算範圍。黃彥賓補充,此部分修正將使納稅義務人更有利於達到豁免門檻。

四是應備妥文件,施淑惠說明,草案中另規定受控外國企業財務報表之報導期間應與營利事業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所屬會計期間應相同;而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相關文據者,得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其他還包括財政部公布之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名單,不含各租稅管轄區對特定地區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者;實際獲配時與計算受控CFC盈餘之匯率差異數應列為兌換損益等。

黃彥賓提醒,本次CFC子法之修正,對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改變重大,將影響應納稅負;而相關應備妥文件文件之準備,宜妥善因應;並應留意後續相關申報書表以及信託相關課稅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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