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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法接軌IFRS 明訂認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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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IFRS修正,過去常會讓企業、銀行霧煞煞的財會分類,金管會一次明訂,市場視為利多。證期局副局長黃厚銘3日預告修法,企業具合約條款的「長期借款負債」,在流動性負債分類常有疑義,導致銀行會認為企業不符財務條件提早收回借款,還有可轉債的「純債與轉換權」權益與負債認列常模糊不清,此次修法後將明訂認列規則,「可讓財報忠實表達當下狀況」,新規從2024會計年度起適用。

黃厚銘指出,此次針對實務作法上常出現的三大分歧作一次釐清。第一是具合約條款的長期借款負債,明訂以「資產負債表日」來考量是否能遵循合約條款以評估其流動性分類,至於資產負債表日後才須遵循的合約條款,則不影響負債流動性分類。

黃厚銘舉例,甲企業帳上有一個五年到期的長期借款,與銀行約定好112年12月31日為資產負債表日,而這筆借款的附帶條件是「112年12月31日時公司財務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100%)必須超過100%、明年6月必須到150﹪」,企業雖然112年12月31日可以達到100%,但預測明年6月恐達不到150%時,以往銀行可能會因此提前收回借款,造成企業更大的短期還款壓力,但新制下,就只要看資產負債表日那天是否有符合標準,只要符合就可認列為「非流動負債」,而不必被列為流動負債。

第二大分歧則是可轉債的認列。黃厚銘指出,可轉換公司債由「純債券部分」及「將債券轉換為股份的轉換權」所構成,若這二部份「分開」認列的話,即使轉換時間在12個月內也不必列為流動負債(純債可列為非流動負債、轉換權放權益)但若純債與轉換權綁一起,未來12月內可轉換的話要全部列為「流動負債」。

第三則是「非流動負債」若意圖或預期提前於資產負債日後12個月內清償,仍應分類為「非流動負債」,並應揭露清償時點之資訊,舉例來說,公司有一筆五年長期負債原本放「非流動負債」項下,但在12月31日時決定提前在明年還掉,依然算在「非流動負債」。

另外,配合上市櫃肥貓條款、董監酬金資訊揭露的規定更改,「上市櫃證券商及期貨商」若符合條件者也要揭露公司肥貓。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擴大為屬最後「二個」級距者、「最近年度稅後淨利增加達10%以上,惟非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卻未增加者」、「最近年度稅後損益衰退達10%且逾新臺幣500萬元,及平均每位董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增加達10%且逾10萬元者」,應於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之其他揭露事項揭露個別董監事酬金。

此規定適用2家期貨上市櫃, 8家上市櫃證券期貨商,包括群益,元大期貨,群益金鼎、統一2家上市券商,及康和,福邦,宏遠,美好,致和,大展等上櫃券商,不過這十家都未達揭露標準,因此今年財報暫不必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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