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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CFC應納稅額計算更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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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反避稅新制CFC今年上路後,企業和個人2024年5月將首度申報,四大會計師事務所提醒,依財政部最新預告修正的CFC辦法,受控外國企業(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有五大改變,適用對象和豁免門檻也有變更,將使計算CFC投資收益及應納稅額多寡更複雜。

首先是財政部修正豁免適用CFC規定門檻的計算方式,於計算個別CFC或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是否小於700萬元時,僅需考慮不具實質營運活動者。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黃彥賓表示,這部分修正將使納稅義務人更有利於達到豁免門檻。

財政部本次也增訂信託財產為境外低稅負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時,屬同一信託關係的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為關係人,但受託人為所在租稅管轄區主管機關許可的信託業者時,視為非關係人。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提醒,除了個人申報CFC時應特別注意這條規定,針對將CFC股權做信託移轉的營利事業,計算CFC直間接持股比率時也應格外小心,避免因而仍需適用CFC課稅制度。

最重要的是CFC當年度盈餘計算的改變,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表示,由於計算方式比先前更複雜,且對企業透過CFC處分非低稅區轉投資事業股權產生財會與稅務不同的損益處理方式,建議企業調整投資架構前應事先評估CFC影響數。

黃彥賓也認為,本次CFC子法修正,對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改變重大,將影響應納稅負;相關應備妥文件準備宜妥善因應,並應留意後續相關申報書表以及信託相關課稅的修正。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范香琴認為,本次修法更改投資收益減除範圍,可解決非低稅區投資事業損益中屬於「其他綜合損益或其他權益項目轉列保留盈餘」項目被提前課稅,之後實際分配時又再次計入CFC當年度盈餘,造成的重複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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