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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鬆綁 AMC承作都更危老案可當顧問或注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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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支持都更、危老政策,金管會5日放寬金控與銀行的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AMC)營運原則,過去AMC辦理都更或危老重建案,必須擔任起造人,新規定開放可只做諮詢顧問、注資,但注資僅限公辦的都更案,現行14家金控、銀行的AMC都受惠,也有助於擴大AMC的業務。

過去金控或銀行成立的AMC,多是為早年為降低逾放比,專門設立來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但隨著銀行逾放比維持穩定,金融機構營運健全後,業務量大幅下滑,金管會開始推動AMC轉型,2015年開放AMC可協助危樓、海砂屋改建、都更、承受爛尾樓等業務。

近期銀行公會提出建議,認為AMC可協助擴大承作都更、危老案,金管會經通盤研議後,5日放寬三大限制。第一,AMC可以作為都更或危老重建案的諮詢、管理顧問服務,不用一定要擔任都更或危老案的實施者或起造人。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表示,過去是要求AMC必須要「重頭做到尾」,擔任實施者或起造人,現在改為可以僅做顧問,且不限公辦、私辦的都更或危老案。

第二,AMC可在政府主導的都更案中與實施者共同注資。童政彰說明,現行規定是AMC要擔任實施者或起造人,才可以注資,新規定開放AMC不擔任實施者或起造人,也能注資,部分參與資金挹注,但僅限公辦的都更案件。

第三,AMC辦理都更計畫核定前墊付的金額,可不納入銀行法72條之2的限額,能增加AMC的業務承作彈性。童政彰表示,銀行或金控轉投資的AMC辦理都更案核定前墊款,屬於授信的一種延伸,由於銀行辦理都更案已不計入銀行法72條之2的限額,因此將比照銀行的規定,AMC在都更案核定前的墊款,三類費用免計入72條之2限額,包含規劃設計費用、實施者購置更新單元內建築物及其土地持分價金、實施者辦理容積移轉費用等。

童政彰表示,現行規定AMC的墊款金額,不得超過淨值的7倍,統計至6月底,AMC的淨值為259億元,等於AMC整體墊款的「天花板」約為1,800億元,但至6月底14家AMC的整體墊款金額僅有227億元,還有很大的承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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