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都更危老政策的推動,金管會5日宣布,開放金控及銀行轉投資的資產管理公司(AMC),可擔任公辦都更案的「協議出資者」,以目前金融轉投資14家AMC的規模,投資動能接近1,600億元。
金管會是放寬金控與銀行的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AMC)營運原則,過去AMC辦理都更或危老重建案,必須擔任起造人,新規定開放可做諮詢、管理顧問,並可作政府主導都更案中的「與實施者協議出資人」,即只出錢,不用擔任都更案推動者。
過去金控或銀行成立的AMC,多是為了降低逾放比,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但隨著銀行逾放比維持低點,這些AMC業務量大幅下滑,金管會開始推動AMC轉型,2015年開放可協助危樓、海砂屋改建、都更、承受爛尾樓等業務。
近期銀行公會提出建議,認為AMC可協助擴大承作都更、危老案,金管會接受建議並放寬三大限制,內容是:一、AMC可以作為都更或危老重建案的諮詢、管理顧問服務,不一定只能擔任都更或危老案的實施者或起造人。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表示,過去是要求AMC必須要「重頭做到尾」,擔任實施者或起造人,現在改為可以僅做顧問,且不限公辦、私辦的都更或危老案。
二、AMC可在政府主導的都更案中與實施者共同注資。童政彰說明,現行規定是AMC要擔任實施者或起造人,才可以注資,新規定開放注資公辦都更案,可為此類案件帶來資金動能。
童政彰強調,現行規定AMC的墊款金額,不得超過淨值的7倍,至6月底金控及銀行轉投資的14家AMC的淨值共259億元,即最大墊款金額為1,800億元,6月底14家AMC整體墊款金額僅有227億元,即還有近1,600億元的空間。
三、AMC辦理都更計畫核定前墊付的金額,可不納入銀行法72條之2的限額,能增加AMC的業務承作彈性。童政彰指出,由於銀行辦理都更案已不計入銀行法72條之2的限額,因此將比照銀行的規定,AMC在都更案核定前的墊款,有三類費用免計入72條之2限額,包含規劃設計費用、實施者購置更新單元內建築物及其土地持分價金、實施者辦理容積移轉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