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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條例修法通過 3情況外 公有地一律重建

  • 工商時報 曹悅華
公有土地3條件下一律參與危老重建。圖/本報資料照片
公有土地3條件下一律參與危老重建。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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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住宅2法案重點
行政院通過住宅2法案重點

為進一步活化公有資產,加速危老建築重建,行政院會5日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草案。國土署長吳欣修強調,除已有合理利用計畫等三情形,公有土地一律參與危老重建,但公有土地面積規模訂有下限,避免重建過程被以小吃大。

內政部指出,依規定危老重建的推動,須取得計畫範圍內全體公、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但現行危老條例並未像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訂有公有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的規定。

換言之,當計畫範圍內,有公、私土地及建物夾雜的情況,公有財產受限於財產管理規定,必須遵循土地法、國有財產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時程冗長,影響整體危險建物與居住環境更新改善的推動時程。因此,這次修法新增公有財產除例外情形,應一律參加危老重建,並排除其他公有財產管理的規定。

修法草案排除的例外情形,包括已有合理利用計畫、公有土地面積達重建計畫土地面積5成以上、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3成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者等三種。

另外,為了保留公有財產參與的彈性,草案也明定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方式,可依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來辦理,倘若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採協議合建方式參與危老重建,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就公有財產進行估值,並循公有財產價格評估審議機制的程序,與起造人協議重建分配的比例,以利實務推動及執行。

吳欣修說,現行危老重建案遇到兩狀況,一是公有土地整併不易,再來是地方政府有參與意願。危老重建面臨畸零地、公有地夾在中間,取得時間相當冗長,加上需要地方議會排案審查,影響重建時間。

儘管目前已有國有土地參與危老機制,但考量地方政府希望將持有土地加入危老重建案,內政部次長吳堂安說,將盡速把法案送至立院,力拚這會期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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