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網站成為事業爭取交易之重要管道,事業付費向搜尋引擎網站購買關鍵字廣告,增加網站曝光率或到訪率,已成為時下爭取商機之常見方式。不過,如果是購買競爭對手的名稱、品牌或其他營業表徵作為關鍵字廣告,可能因不當攀附競爭對手商譽而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涉有違反《公平法》25條規定,事業不得為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會近年來已有多件裁罰業者不當關鍵字廣告的違法案件,具體情形包括:A公司購買競爭事業的名稱、品牌作為關鍵字,於搜尋結果的廣告標題同時出現自身與競爭對手的名稱、品牌或其他營業表徵,搭配其他文字敘述所呈現的內容容易讓人認為兩者有關,但點選廣告後卻是進入A公司網站,以上情形將會使人混淆誤認A公司與競爭事業屬同一來源或有一定關係,屬於不當攀附競爭對手商譽的違法行為。
公平會強調,事業如果為增加自身網站被到訪及成立交易的機會,以不當關鍵字廣告來攀附競爭事業的商譽,這種搭便車行為,不僅會減損競爭事業表徵的經濟利益及減少其潛在交易機會,當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情形時,將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最高可處2,500萬元罰鍰,並令停止違法行為,故事業要特別小心使用關鍵字來作廣告,避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