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發布支柱二應予課稅原則(STTR)多邊工具給各國簽署,以利修改各國租稅協定內容,會計業者表示,一旦各國採納該規則修改相關租稅協定,關係企業間支付跨境費用如利息、權利金與服務費等,將可能被提高扣繳稅款。
應予課稅原則(STTR)是OECD全球最低稅負制整體方案中重要的全球反避稅工具,確保跨境關係人交易要承擔最基本的整體稅負。
由於台灣的租稅協定國有許多列在70多個發展中國家清單,例如印度、印尼、馬來西亞、泰國與越南,不排除未來這些國家會徵詢我方意見,要納入STTR條款。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主持會計師曾博昇指出,跨國企業經常透過設立在全球各地的關係企業進行各項交易,包括在各地拓展市場、建立集團供應鏈,或成立集團資金中心和智財中心,因此常有跨境關係人支付。
現狀下,所得來源國由於受到租稅協定條款限制,只能對這樣的所得徵收較低的扣繳稅,未來一旦更新租稅協定納入STTR條款,所得來源國可以對不足9%的部分追稅。
例如,甲集團在低稅的A國設立資金中心,借貸給B國子公司,當B國子公司支付利息給A國公司時,根據AB兩國租稅協定,B國只能對這筆款項課徵5%扣繳稅,對於取得這筆收入的A國公司來說,根據A國稅法只適用1%稅率。
但若兩國的租稅協定中加入STTR條款,那麼B國不只可以徵收這筆5%的稅款,另外還增加了3%(9%-5%-1%=3%)的稅源,因為在STTR規則下,當居民國稅率低於9%,來源國就有機會對不足9%的部分補充課稅。
會計業表示,新增的課稅權不會立即產生,目前STTR MLI已經開放給各國簽署,但未來尚需經過各國簽署、核准、交存及生效等各項程序,才會對既有的租稅協定產生修改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