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10月至12月間為各大百貨公司及大型電子商務平台的周年慶,業者為刺激消費,常會舉辦購物滿額回饋促銷活動。此外,銀行為鼓勵持卡人刷卡消費,也會推出刷卡滿額送優惠;而營業人則會藉業者推出促銷活動時,採用刷卡方式大量購進儲值金,以賺取購物滿額及信用卡刷卡滿額的雙重回饋,等想採購的商品有特價時,以儲值金抵付消費金額,降低進貨成本,再於其他電商平台或實體店面銷售,以賺取差價。
舉例來說,甲公司於B電商平台及實體店面銷售家庭日常用品,為取得大量的滿額回饋金,利用A電商平台周年慶時購進儲值金計新台幣1,800萬元;之後於A電商平台購買大量家庭日常用品並以儲值金及滿額回饋金抵付,惟甲公司後續銷售該商品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計2,000萬元,經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100萬元,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50萬元罰鍰。
北區國稅局表示,若電商平台販售的儲值金性質為電子形式商品禮券,該平台業者於消費者購買後自動存到其於該平台的帳戶,之後等消費者於該平台購進商品時以儲值金扣抵。營業人購進儲值金倘係為購買貨物轉供銷售,嗣購買商品時利用儲值金扣抵貨款,應於銷售該商品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的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按同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自行檢視發現銷售貨物或勞務涉有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