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永丞■AI金融科技協會法規召集人
P2P網路借貸平台在全球備受關注,此類平台已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途徑。但過度的法規限制可能導致巨大的遵法成本,並扼殺新創企業融資機會。因此,如何在投資人保護與新興融資渠道之間尋求平衡成為金融科技產業發展的一大重要課題。
P2P網路借貸平台主要特點是運用網絡新興技術直接媒合資金需求者與供應者,創造不同於傳統銀行之中介機構模式。平台多元化,舉凡純借貸媒合、債權轉讓融資或是發行理財籌資等模式,也有與銀行信託理財募資等等,利用人工智慧(AI)和大數據進行風控,提供更多靈活融資選擇。P2P借貸另一個顯著特點就是低成本、高效率,傳統銀行通常需要大量的人工作業及繁瑣審核流程,而P2P借貸通過自動化和數據分析,降低人為主觀風險,縮短資金匹配時間,更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
P2P借貸提供多樣化債權投資產品,滿足各種風險偏好投資者。相對地,於法規迷思:適用證券交易法與否?平台資金供給者是否應被認定為證券交易法所保護的投資人,成為一大爭議焦點。於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Howey Test和Reves Test提供了重要的審查標準,用於判斷P2P借貸提供的金融商品是否屬於投資契約。
在台灣,證券交易法的適用範圍是否應包括P2P的借貸行為仍存在爭議。有些學者認為,P2P借貸的資金提供者並非傳統意義上的投資人,其行為更接近於借貸,因此不應受到證券交易法的規範。然而,另一部分學者則認為,這些資金提供者實際上承擔了投資風險,應當受到投資人保護法規保障。
■民法債權讓與、聯合貸款及參與貸款之比較
聯合貸款涉及多個債權人包括機構共同提供資金並由其中一個貸款機構向其他機構分配風險和收益。從法律角度看,債權讓與是P2P借貸較常用的模式。資金提供者將其對借款人的債權讓與給平台,平台再將債權轉讓給其他投資者。這種模式下,平台需承擔債權轉讓的合法性及風險控制責任。而在聯合貸款模式中,各貸款機構共同承擔風險,這種風險分擔機制相對更為穩定,但操作流程較為複雜,對平台的管理能力要求較高。這種P2P借貸模式的運作中有著不同的法律與實務挑戰。
P2P業者是否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範違法吸金,應根據經濟實質而非形式標準來判斷P2P借貸合法性。當平台提供壞帳附買回條款,並確保資訊透明時,應減少證交法介入的必要性。實務中,有些P2P借貸在運作過程中因涉嫌違法吸金而遭受處罰,但這些處罰忽略了平台的實際運營模式和風險控制措施。例如,某些平台通過保證回購壞帳的方式,實現對投資者的風險保護,但這種模式是否真正構成違法吸金,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而非一刀切地適用銀行法規定。
■P2P平台多元化,不宜用統一法律規範
故,不主張所有P2P網路借貸平台適用統一的法律規範,而應根據其經營模式和實際情況進行個案判斷,透過經濟實質審查更準確地界定平台是否應受證交法或民法的約束,從而平衡投資人保護與創新融資的需求。總結而言,P2P借貸平台在我國金融市場中地位將越來越重要,因此,制定合適的法規以促進產業健康發展,對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與繁榮至關重要,希望這些見解有助未來法規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