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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交易因變價分割取得房地 這樣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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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共有房屋、土地,經法院裁判變價分割,並由執行法院拍賣時,共有人於拍賣程序中,參與應買或聲明優先承買而取得房屋、土地全部持分,因超出原權利範圍的部分屬新取得房地,之後出售應以原權利範圍及超出部分的取得日,分別判斷適用課徵房地合一稅制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舉例來說,甲君於104年1月買賣取得A房地持分1/4的權利範圍,後因共有人向法院訴請分割共有物,經法院裁定變價分割,甲君參與應買,取得A房地持分1/1(含原權利範圍持分1/4及超出原權利範圍部分持分3/4),並於112年1月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嗣後於113年5月出售A房地持分,則甲君原權利範圍(持分1/4)因取得日為104年1月,適用舊制,應於114年5月,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至於超出原權利範圍(持分3/4)的取得日是112年1月,則適用新制,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提醒,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盈虧、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有應納稅額者,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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