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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風險 各國立法預防勞工熱傷害

《溫度的正義:全球沸騰時代該如何消弭升溫所造成的各種不公?》書摘精選

要預防勞工高溫熱傷害及熱疾病,應該由政府、雇主、勞工三方面協調及努力,確保未來高溫變遷下勞工的健康及安全。圖/freepik
要預防勞工高溫熱傷害及熱疾病,應該由政府、雇主、勞工三方面協調及努力,確保未來高溫變遷下勞工的健康及安全。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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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長遠來看,政府有責任訂定健全的勞工熱危害法令。

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署於2021年10月公告「戶外與室內工作環境中預防熱傷害與疾病」之擬議規範,也就是說,美國聯邦政府開始徵求各方意見,即將以中央法令對戶外工作的高溫危害立法保障。*註4

「若由美國聯邦政府層級進行擬議規範流程,難免曠日廢時,」陳老師進一步指出,「美國已有多個州政府領先聯邦政府,訂有勞工熱危害相關法令,並將熱指數導入勞動政策。」

奧勒岡州政府職業安全衛生局已規範,當熱指數達到第1級時(熱指數>27℃),需有遮蔽效果良好、易於前往、空間足夠的自然或人工遮蔭設施,提供充足及低溫飲用水及電解質補充液。而當達到第2級(熱指數>32℃)時,工作前要有訓練,工作中也需有人就近支援,並提供可連繫的方式,且每工作2小時要休息10分鐘。當達到第3級時(熱指數>41℃),每小時要休息15分鐘,如果還有重度工作,則每小時要休息30分鐘以上,也就是勞工有一半時間應該休息。奧勒岡州也曾依據這個規範,裁罰未善盡熱危害管理的營造公司。*註5

而在日本,厚生勞動省則在《職場熱中暑預防指引》中,針對不同的衣著、工作負荷,以綜合溫度熱指數(WBGT)訂定相關規範,除了作業環境及休息時間的管制之外,還強調勞工應建立夥伴系統,在作業過程中相互關心彼此的健康狀況。

有了完備的熱危害法令,才能讓雇主負擔保護雇員免受高溫危害的責任。

台灣已有基本熱危害預防,但應深化與擴大在台灣,針對勞工的熱危害已有一些法令規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6條要求雇主應該提供陰涼休息場所、飲料或食鹽水,並實施頻繁巡查、作業調整、健康管理、應變通報、教育宣導等。

其次,針對高溫作業場所(以室內為主),在《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中,針對有鍋爐、熔爐、蒸汽、燒窯等設備,容易造成高氣溫及高熱輻射的場所中,須依勞工的工作強度與工作環境中的綜合溫度熱指數,調整其工作與休息的時間比例。舉例來說,當勞工從事掘削類的重工作時,若綜合溫度熱指數高於30℃,則每工作半小時,就需休息半小時。

另外,針對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訂有《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針對營造作業、馬路修護、電線桿維修或從事農事等勞動者,應依照熱指數表找出相對應之熱指數值,再依熱指數對應的熱危害風險等級,執行必要防護與相關措施,並訂定高氣溫戶外作業熱危害預防計畫。

例如,應實施勞工作業管理(如環境降溫、現場巡視,並提供有空調、遮蔭、飲水且易於到達的休息場所、提供飲用水及護具⋯⋯等)、勞工健康管理(選配作業、實施個人自主健康管理等)、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緊急醫療、通報及應變處理機制等。

而針對營建產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也出版了《營造業高氣溫戶外作業熱危害預防手冊》,針對營造作業熱危害的產生原因、預防高氣溫環境熱危害對策、熱疾病發生的臨床症狀與緊急處理⋯⋯等有相關說明。

然而,這些看似完整詳細的規範,仍有一些挑戰。

「目前上位的法令只規範原則,細節的規定只是建議性的指引文件,因為位階不足,」一位曾經擔任勞動檢查員的學生告訴我,「目前針對工地進行隨機抽查的例行檢查,若非勞動檢查法所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類型,即便有不符合指引文件的內容,首次發生也只能勸導改善,除非重複違反,否則無法立即進行裁罰,由於熱危害目前也尚非例行性檢查的首要目標,所以在執行上仍有困難。」

我也曾經參與幾次勞動部辦理的活動,發現許多大型的營造廠其實做得很好,連安全帽都有裝設溫度感測計,可以即時監測勞工所處的熱壓力及熱風險等級。「大型營造廠其實對熱危害的議題相當重視,也會取得國外機構的認證,並參加國內工程安全比賽,這對我們都是極高的榮譽,」那位協理告訴我,「不過,有時裝備太複雜,也會使勞工不願意配合及攜帶,另外,小型的營造廠也許沒有這麼多資源投入,這都是推動上的阻力。」

其次,在營建工地的施工流程中,潛藏了許多不易察覺的高溫風險。

鋼筋綁紮工人在進行鋼筋綁紮作業時,除了承受強烈日射量之外,也會因工作場地鋪面不同有不一樣的影響,如樓板塑膠鋪面、木夾板板材鋪面及混凝土地板等等,這些鋪面都會蓄積不同程度的高溫,並釋放熱輻射量被人體吸收。

在頂樓的模板工程中,工人身體額外吸收來自曝晒鋼筋的熱輻射量,也因頂樓離地面休息場所較遠而未頻繁前往,導致身體的蓄熱難以降低。

休息場所如果採用鐵皮屋或貨櫃屋且沒有空調,也可能因內部氣溫過高或材料釋放熱輻射,反而造成勞工在休息時段也承受熱危害。

工人也容易因自己對身體體能與作業突發狀況經驗的誤判,而忽略身體因曝晒所產生的症狀,如輕微熱衰竭的腹瀉,以及誤以為大量引用冰飲,可以排解體內熱累積等不正確的認知。上述情況在工地作業現場實屬常見。

由此可見,如果要預防營建產業的勞工高溫熱傷害及熱疾病,應該由政府、雇主、勞工三方面協調及努力,以確保未來高溫變遷下勞工的健康及安全。

*註4: 擬議規範(ANPRM)為美國聯邦官署與組織公告周知該官署預期提出或修正之法規,為法規制定過程中之中繼步驟,這個擬議規範又稱《巴伯法案》,用來紀念提姆.巴伯因高溫致死,提醒政府應制定更完善的溫度保護法令。在2023年底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署已透過小型企業監管《執法公平法案》(SBREFA)流程,完成農林、營建、製造、物流等小型產業的建議收集,後續將依此建議制定擬議規範。

*註5: 2021年6月奧勒岡州有2位工人因熱疾病死亡,一位是負責安裝移動灌溉管道的農場工人(熱指數40℃),一位是在屋頂長時間工作的建築工人(熱指數45℃)。事後的調查報告指出,兩案都顯示雇主在監控、休息、飲水、遮蔭、培訓有若干缺失,依規定需提出鉅額賠償。

文章來源:林子平著《溫度的正義:全球沸騰時代該如何消弭升溫所造成的各種不公?》,商周出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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