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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版晶片法案觀察與建議

  • 工商時報 張瑞峰■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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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科技產業於全球科技業供應鏈扮演獨特性與不可取代性之重要關鍵角色,近年神一般的存在已成為國際經貿鏈結之重要瑰寶。為強化台灣產業國際競爭優勢,鞏固全球供應鏈核心地位,《產業創新條例》乃增訂第10條之2即俗稱《台版晶片法案》並於112年度開始施行,對於台灣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凡符合一定要件者,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可適用25%投資抵減,其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支出金額如達一定門檻(無金額上限),可適用5%投資抵減。

法案審核門檻高,首年僅四家適用

台版晶片法訂定背景係針對於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重要科技產業給予超出一般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及設備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獎勵,故根據相關辦法其適用門檻極高,擬適用前瞻創新研發投抵應符合下列各項要件:一、研究發展費用達新台幣60億元。

二、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研發密度)達6%。

三、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112年度為12%)。

基於前述條件下,辦法發佈時各界即預估符合此門檻之企業可能不多,最終經濟部揭曉僅有四家業者申請適用,且後續是否全數通過仍待專家學者及各部會組成之審查小組審議而訂。台版晶片法案獎勵對象有其政策用意,可惜科技業者普遍反映門檻過高以致立法效益有限,若能適度放寬適用條件應可鼓勵更多潛在適用之企業加快厚實研發能量同時有助台灣科技產業爭取更多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效果。

關注113年度有效稅率是否維持15%

前述適用門檻其中有效稅率部分,自113年度起為15%,但113年度之有效稅率得由經濟部會同財政部審酌國際間施行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調整為12%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調降之。欲適用之企業宜優先試算其113年度有效稅率是否達15%以免不符條件;另,亦應密切注意該有效稅率是否維持15%,除國際間全球稅低稅負制施行情況以外,財政部是否針對全球最低稅負制進行台灣立法及相關立法適用情況亦為有效稅率是否調整之重要影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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