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發展,投資商品多元化,營業人從事本業以外投資,獲得被投資公司所配發之股利收入(含國內及國外),應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彙總列入免稅銷售額,並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78 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取得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免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