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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Google非法壟斷看Ubereats併購熊貓—我國公平會應如何看待數位平台壟斷

  • 工商時報 王瑞民 資訊工業策進會資深策略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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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Google案概述

2020年10月間,美國司法部與數個州政府依據反壟斷法案向Google提起反托拉斯訴訟,控告Google透過獨家協議及回饋廠商高額分潤等方式非法壟斷市場,嚴重損害競爭過程、減少消費者選擇,並遏止市場創新。

美國司法部的主張在2024年8月5日獲得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支持,法院指出,Google佔據近九成美國通用搜尋服務使用量,且具有以下市場進入壁壘特徵:1. 建置及維持事業須支出高昂資本,新創公司通常無法負擔、2.主要市場通路渠道被Google控制、3. Google產品認知效應強大,使用者黏著度高、4.事業規模是提升服務品質的重要因素,而Google又透過與通路商締結獨家協議、回饋高額分潤給廠商等方式,讓廠商持續將Google搜尋引擎作為預設搜尋引擎,維持Google高市占率,縱然Google抗辯此乃通路商出於己意之正常商業行為,法院仍認為已構成非法壟斷。

二、UberEats與Foodpanda結合案與Google非法壟斷案相似之處

反觀我國Ubereats與Foodpanda結合案,兩案性質上均係涉及數位平台壟斷市場且有濫用市場地位疑慮,並具有以下相似處:1. 結合後事業高市占率:結合後Ubereats將取得臺灣餐飲外送平台市場超過9成市占率;2. 事業經營需投入高額資本投資:外送平台透過補貼搶佔市占率,後進者需投入更多資金;3. 事業規模影響服務品質:外送平台呈現大者恆大現象,取得越多使用者資料者越容易運用演算法提升服務品質或降低成本,小型業者難以競爭。

三、數位平台壟斷市場應受嚴格管制

從Google案可以看出,壟斷業者本就具有高度誘因做出濫用市場地位等不公平競爭行為,且壟斷業者的不公平競爭行為,容易被包裝為一般商業手段而難以被及時察覺。等到不法行為被發現時,市場發展早已停滯十數年,對於社會經濟及其他市場參與者而言已造成嚴重損害。隨著人工智慧發展,數位平台在其平台營運中加入演算法運用,將加深其提供服務及管理的複雜程度並增加監管難度,若再涉及非法壟斷問題,更可能使不公平競爭行為隱身其中難以發覺,從而,數位平台壟斷市場更應受嚴格管制,否則壟斷業者濫用其市場力量行為,將成為本質上無從矯治之問題。公平會應謹記Google案之啟示及教訓,並謹慎考慮外送平台規模經濟之特性,以及運用演算法可能使非法壟斷行為更為隱蔽之隱憂,審慎做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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