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居住在北京的王女士向媒體反映,因租房後被房東發現患有晚期癌症,被房東宣佈單方面解除合約收房;房東張先生則表示租戶簽約時對病情有所隱瞞,認為房屋被認定「凶宅」導致價值貶損,更稱租戶表示「有權拒絕一切上門看房的行為」觸發違約。
整起事件來自於一名罹癌患者王女士,今年8月12日為方便治療,由丈夫楊先生簽訂租賃合約,在離醫院幾公里外的北京市石景山區老山附近,短租一套兩居室的房子,租期至今年11月11日。
由於該房屋被掛牌出售時,房東以低於市場價的每月5500元人民幣出租。條件是要求租戶配合看房,如違反約定「可作為解除合約的情形之一」。
直到8月底張先生帶人上門看房時,發現王女士的頭髮全沒了,之後與楊先生溝通了解到病情,因擔心王女士可能在房中去世導致成為「凶宅」影響出售,提出希望儘快搬離。
對此,王女士表示,租房時丈夫沒有提及她的身體情況,但這並非合約必要條件,也不需要主動告知。面對房東態度,認為夫妻可以提前搬走,但需房東按合約賠償違約金。但房東只同意退剩餘日期的租金和押金,拒付違約金。
張先生則認為,兩人未住滿一個月,如果退還租金、押金,再賠一個月房租,等於免費提供租屋,更稱有過回覆消息遲緩等不配合看房行為,特別是楊先生曾表示「有權拒絕一切上門看房的行為」已經違約。
對此事件,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魏俊玲認為,法律沒有規定患有疾病的人在租賃房屋時,需要就自己因病存在的死亡風險進行告知,除非特別約定,否則隱瞞病情不是導致合約解除的情形。
魏俊玲更指出,本事件中的租客表示「有權拒絕」,並不是直接表示拒絕,如果租客沒有實際拒絕購房人上門看房的行為,合約尚未到達解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