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球永續發展浪潮,台灣主管機關陸續推動各項永續資訊揭露措施以及與國際接軌計畫,包含自2026年起上市上櫃公司將逐步適用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且年報永續資訊之揭露品質與時程應與財務報表相同。
公司永續資訊編製的品質與效率日益受到重視,本專欄將透過一系列文章,從人員、作業流程與控制、資訊科技等三大構面,分析公司如何透過永續資訊治理運作,有效掌握永續資訊品質與效率。本文首先就「人員」的議題,探討永續資訊治理與公司永續報導之組織架構運作。
■明確化董事會的治理與監督責任
國際主要的永續報導架構與準則,均要求公司明確揭露如何治理其永續發展策略、機會與風險管理,以及公司治理單位在其中所擔任之角色;此外,永續資訊逐漸由自願性揭露演變成需列入年報等必要性揭露,公司甚至須出具各類聲明,均為董事和/或管理階層帶來新的責任,以歐盟2023年1月正式發布的企業永續發展報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s, CSRD)為例,歐盟上市或在歐盟有重大業務的企業,CSRD要求審計委員會將對公司的永續報導負有監督職責,此外,CSRD要求公司的審計委員會須向董事會說明,其如何為永續資訊報導的完整性做出貢獻,以及審計委員會在永續報導流程所擔任的角色。CSRD的目的是借重審計委員會對財務報告監督的專業知識與經驗,將審計委員會的監督責任延伸至永續報告,包括監督永續資訊報導的準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監督內部稽核以及相關外部審計結果,將永續報導提升至現有財務報導品質之目標。
董事會對公司永續發展所包含策略、風險、機會與資源分配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考量永續發展涵蓋的議題廣泛,董事會應考慮將監督治理職責分配給特定的委員會。由於審計委員會對監督財務資訊揭露、報導與控制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因此它可能最適合監督永續資訊在揭露、內部控制、流程和確信等方面之管理。
公司也應促進各功能性委員會的溝通與交流,將永續議題融入現有治理運作中,特別是以正式的流程和控制以及整個組織(包括董事會)的教育,以確保永續資訊編製的正確完整,建立市場信任和信心。
■更新各功能性委員會章程 反映永續資訊治理新職責
公司應就永續發展的監督與治理責任分配,更新各功能性委員會的章程,例如審計委員會章程中可增加對永續資訊與永續報告書品質覆核之監督責任,包含報告書確信的要求、確信機構的選擇以及管理階層對採納新永續報導架構或準則的核准,以及其他新興監管要求的籌備進度監督等。本系列下一篇文章將探討公司永續報導之組織架構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