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國法律基金會與社團法人台灣產業科技推動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影響力投資協會,於9月12日舉辦《ESG與現代法律實務——律師想早點告訴你的事》新書精華座談。
第一場「公司內部ESG架構及運作」主講人林子堯律師:探討公司經營層為何需要關注永續發展議題
翰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資深法務顧問林子堯律師表示,過去公司經營高層通常不會參與相關永續議題,主要交由各部門負責。然而,隨著ESG相關法規的引入,企業已開始將ESG納入討論,並逐步提高負責的層級。
林律師指出,過去企業普遍認為ESG會增加成本,將其視為與公司利益對立的因素,但隨社會思潮改變,現在法律、ESG與公司利益的關係變得更加緊密。
企業過去為提升利益,傾向將內部成本外部化,讓政府和社會承擔這些成本。然而,現在隨著法律的強制推動,企業開始重視永續議題,將相關成本內部化,體現了法律公平正義的精神。
除了法律因素,企業也逐漸重視ESG的其他驅動力,如全球氣候變遷對業務的影響、提升企業名譽以及技術能力的提升等。
林子堯律師總結,企業應儘早進行風險管理,將ESG納入內部控制體系中,以因應市場逐漸重視ESG的趨勢,從而提升企業競爭力。
主講人周致玄律師探討ESG組織及監督體制的建構
萬國法律事務所周致玄律師指出,隨著企業對ESG要求的增高,建立ESG組織已成為許多企業的必然選擇,且因ESG具有複雜性和專業性,故企業內部如何形成共識與協作、如何建置相關組織已成為企業的一大挑戰。
依日本經濟新聞2021年的問卷調查,在日本948家上市企業中,有29.7%的企業在董事會中設置了永續發展委員會。此外,除了董事會設立ESG推進委員會或專責機構外,許多企業也設立了外部諮詢委員會,協助執行和監督ESG事務。日本永續發展標準委員會(SSBJ)參照國際永續準則委員會(ISSB),修訂了日本版ESG揭露資訊規範,預計自2027年第三季度起,要求市值達到3兆日圓以上的上市公司必需將相關資訊納入定期財務報告,並在2028年第三季度擴大至市值1兆日圓以上的上市公司。
另外,周致玄律師亦分享,目前在台灣,永續發展委員會的組織型態各有不同,包含董事會委員會型、經營團隊型、混合型,企業可根據自身需求,選擇最適合的組織型態,有效推動ESG策略和實踐。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郭大維教授:ESG既是一項挑戰,也是一個機會。
郭大維教授表示,在現今商業環境中,ESG既是一項挑戰,也是一個機會。傳統上,企業傾向於以股東利益優先論為核心,專注於利潤最大化。然而,當前趨勢正轉向企業社會責任論,強調企業作為社會一員,應追求永續經營,並對環境和社會承擔更多責任。
郭教授指出,金融監管委員會已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該方案包含幾個關鍵內容:
1. 深化企業永續治理文化:包括提升女性董事比例、強化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職能。
2. 推動薪酬合理化:例如,高階經理人薪酬將與ESG績效連結,並納入公司治理評鑑指標。
3. 公司治理評鑑:首次引入ESG概念,包括高階經理人薪資與ESG績效的關聯、永續報告書的董事會審議、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及減量管理政策等指標。
這些措施旨在促使企業重視ESG,推動內部治理與外部報告的透明化,提升企業的整體競爭力,並為面對未來挑戰做好準備。
「ESG報告書的揭露、界線及法律責任」:林妙蓉律師從法律事務所協助上市櫃公司編制ESG報告書之觀點談資訊之揭露
萬國法律事務所林妙蓉資深律師表示,《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鼓勵企業參考SASB、GRI、TCFD等準則來編制永續報告書,而這些準則最近已整合為國際永續標準委員會(ISSB)的一部分,且強調永續報告書不是文宣品,而是將它作為一個檢視和強化公司治理架構的重要管道,報告不僅反映企業在環境和社會責任上的努力,亦提供有效的風險辨識和管理策略。
張靖慈律師探討 ESG報告書的揭露、界線及法律責任
萬國法律事務所張靖慈律師說明,有關ESG編造不實的法律責任,雖目前對ESG報告書是否屬於《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的「業務文件」仍有疑義,但如果ESG報告書被視為符合該條文的業務文件,則《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及第171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將適用於編造不實ESG的行為人。
張靖慈律師亦分享「高雄氣爆案」、「茂迪案」及「台灣大車隊案」等判決,說明目前已有法院將過去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的記載納入作為裁判基礎,用以判斷企業或管理階層的民事責任,故張律師強調ESG報告書並非廣告文宣,也不是揭露越多越好,仍須注意揭露的內容真實性,並留意潛在的法律責任。
群創光電洪進揚董事長、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黃振倫主任檢察官分析永續報告書的編製不實所涉及的法律責任
洪進揚董事長除說明群創光電對於ESG議題的努力外,亦分析永續報告書的編製不實所涉及的法律責任,並指出永續報告書內容包羅萬象,是否一發現不實,就構成違法,而須科以刑責,值得思考,例如報告書內記載淨灘人數、捐血人數不正確,是否即屬違法,其中界限如何拿捏,應持續關注。
黃振倫主任檢察官指出,法律尚未明確規範編製永續報告書是否應參照財務報表的編製程序,例如:是否需要納入內部控制管理、董事會是否應負責編製永續報告書、是否需要委任會計師或律師等外部稽核單位查證或確認,以及最終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再行公告及申報等。這些問題都顯示了永續報告書內容若有虛偽不實的情況,董事會、會計師及其他第三方驗證機構、是否會因此承擔相關的民刑事法律責任仍不明確。
陳一銘合夥律師:企業應如實反映其在環境、社會和治理方面的實際情況
萬國法律事務所陳一銘合夥律師就本場次交流做出總結指出, ESG報告書並非廣宣品,編製目的在使利害關係人獲悉企業對永續議題的實踐與目標,故內容應力求中性和客觀。因此,企業應如實反映其在環境、社會和治理方面的實際情況,以確保報告的準確性和可信度。雖然目前ESG編造不實的刑事責任尚不明確,但在民事判決上已有ESG報告書內容作為企業負責人是否善盡注意義務的前例,企業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