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境外保單規避遺產稅,竟被補加罰逾3千萬元稅金。中區甲君生前透過保險規劃財產,繼承人主張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取得的人壽保險金,均屬被繼承人簽訂投保契約即約定於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
結果,國稅局查核發現,有部分保單是甲君生前投保外國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商品,於死亡時尚未解約;又經函請金管會查復,該外國保險公司發行的保險商品,非依我國保險法等相關法令核准或備查者;另亦向該外國保險公司查證,該等保單屬有效保單且尚未申請理賠,爰經該局核認應計入甲君遺產總額,核算保單價值計新台幣1億餘元,補徵遺產稅2,000萬餘元並處罰鍰1,600萬餘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境外保單),就算已指定受益人,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也提醒,繼承人應檢視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有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境外保單,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