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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售綠電必承其重!綠電業未來需設最高15%備用容量

經濟部18日公告「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明確規定再生能源售電業者也必須設置備用供電容量。圖/本報資料照片
經濟部18日公告「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明確規定再生能源售電業者也必須設置備用供電容量。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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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18日公告「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明確規定再生能源售電業者也必須設置備用供電容量,包括太陽光電業者3.3%、離岸風電10%等,生質能與地熱則為15%;亦即,該辦法經修正後,將綠電售給半導體大廠等的風場都要設置相應備用容量。

經濟部表示,自2017年「電業法」修法後,開放各電業可銷售綠電給用戶,而備用供電容量準備義務亦轉由賣電給用戶的電業共同負擔,但依現行規定計算的各年度義務數額不一,不利各電業評估未來成本。為鼓勵更多電業加入綠電市場,經濟部檢討義務數額的計算公式,並提出辦法修正草案,於2024年9月18日正式預告。

能源署說明,須設置備用供電容量的業者為「售電給用戶」的業者,若由台電躉購則不在此限;根據該修正草案,凡是自行售電給用戶的再生能源業者,太陽光電備用供電容量比例為3.3%、陸域風力為6.7%、離岸風力為10%、小水力為10%,國內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的能源為15%,生質能與地熱能在2031年12月31日前完工併網者,備用供電容量比例為10%,在這之後完工併網者,備用供電容量比例為15%。

根據修正草案,備用供電容量的來源必須「可接受輸配電業調度」,也就是可接受調度以即時調節電能供需,因此不能是再生能源。

經濟部官員說明,修正草案中認可的備用供電容量來源有三類,一為儲能設施、二為需量反應、三為燃氣發電裝置。如果無法自行設置儲能設施或參與需量反應,選擇以燃氣發電裝置作為備用供電容量,則可以向國營售電業、也就是台電採購。

該修正草案將公告30天並收集各方意見,據悉,修正內容已經再生能源業者達成共識,公告完畢後將進入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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