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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從事他公司股票之內線交易亦屬裁判解任事由

  • 工商時報 謝奇璋
圖/photo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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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君為A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同時為另一非上市櫃B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執行B公司職務期間知悉C上市公司欲與D上櫃公司合併並進行股份轉換之消息,遂於前述重大消息未公開前買進D上櫃公司股票,並於消息公開後賣出獲利,構成內線交易之犯罪。縱甲君非從事A公司股票之內線交易,且內線消息也不是因為擔任A公司獨立董事所獲取之資訊,與A公司獨立董事職務之執行無涉,仍構成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裁判解任事由。

案例說明:

甲君雖非基於執行A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職務而獲悉D上櫃公司之重大消息,其亦非買賣A公司股票。然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之不法情事屬獨立之裁判解任事由,無須探究其是否與「執行A公司業務」有關,亦不侷限於利用「擔任A公司獨董所獲取之內部財務業務資訊」而為內線交易,更不因行為人內線交易之標的是否為其擔任董事之A公司股票而有所不同。甲君雖以「無利用擔任A公司獨立董事獲得營業資訊而為內線交易」、「未違反A公司之忠實及注意義務」等理由為抗辯,惟裁判解任訴訟,除為了確保公司及其股東權益外,尚有強化經營者之誠信、促進公司治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之公益目的,並不以違反對所屬公司之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為限,甲君利用非職務上獲取之消息而從事他公司股票之內線交易,仍構成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跨公司裁判解任事由。

公司董事應注意:

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或獨立董事,如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規定,除可能涉犯刑責外,不論其內線交易之標的或消息獲取來源是否與擔任董事之公司有關,均會構成跨公司之裁判解任事由,且在裁判解任後三年內不得再充任任何上市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不可不慎!(參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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