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金融或信託機構保管箱,不論是否屬於空箱,仍屬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向國稅局申請會同繼承人開啟被繼承人保管箱後,將清點完並填載於保管箱財產清冊中之財產申報遺產稅。
近來有民眾詢問透過多功能服務櫃台查調被繼承人遺產及稅額試算後,收到不符合稅額試算通知書,且不符原因為「被繼承人遺有金融機構保管箱」,不知要如何處理。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金融或信託機構之保管箱,性質上屬於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繼承人在銀行辦理繼承相關作業時,需提供已申報遺產稅之完稅證明,始能辦理繼承,即使經國稅局陪同繼承人開箱清點後屬於空箱之狀態,繼承人仍有請求銀行退還保證金或押金之權利,該筆保證金或押金,仍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申報。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如經查調金融遺產清單中發現被繼承人遺有銀行保管箱,需向稽徵機關申請會同繼承人至銀行開啟保管箱,並由國稅局人員點驗登記財產明細及數量填載於保管箱財產清冊後,將清冊內容併入遺產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