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抵換制度,讓審查環評開發案空污排放量增量抵換方式有一致審查原則,環境部1日修正發布「環境部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不僅擴大抵換適用對象,納入施工及營運淨增量皆須抵換;同時,也訂定抵換優先順序、新增多元抵換來源,並規範抵換由近而遠的方式,落實就近開發污染抵換。
修正重點包括第一、擴大抵換適用對象,將施工期間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納入抵換處理原則規範;第二、訂定抵換優先順序,開發案屬固定污染源者,應優先以固定污染源進行空氣污染排放量增量抵換,抵換不足者才能採用移動污染源(車輛汰換)、逸散源減量及其他減量來源。
第三、多元抵換來源,新增園區導入低污染運輸車輛、施工機具取得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認養空氣品質淨化區之作為抵換使用;第四、抵換由近而遠,明定開發行為執行空污排放量增量抵換來源地點擇定優先順序(同縣市、同空品區、鄰近空品區上風縣市),以及差別抵換比例(同縣市1:1.2、同空品區1:1.3、鄰近空品區上風縣市1:1.4),以落實開發污染就近抵換。
環境部說明,現行抵換處理原則包含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及逸散污染源等抵換來源,由開發單位出資協助既有公私場所改善空氣污染,並藉此取得一定比例的污染減量抵換額度。
環境部表示,2019年以來共審查132件開發案,其中,開發單位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總增量約10,500公噸/年,經抵換後淨增量降約2,150公噸/年,抵換減量幅度約8成;顯示藉由抵換制度可有效減輕新開發案對環境的衝擊,預期這次修法將使抵換制度更完善。
另,環境部正規劃建置開發行為污染排放增量抵換資訊平台,未來除提供開發案承諾抵換資訊外,也公開多元抵換媒合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