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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住家用房屋 採全國歸戶課房屋稅

  • 工商時報 謝易晏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於今(113)年7月起施行。圖/主辦單位提供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於今(113)年7月起施行。圖/主辦單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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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俗稱囤房稅2.0)於113年7月起施行,對房屋所有人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除特定房屋適用較低稅率外,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其法定稅率為2%至4.8%(原為1.5%至3.6%),按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

一、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範圍為1.5%至2.4%(原為3.6%)。二、建商興建住家用房屋在合理銷售期間(2年)內,法定稅率範圍為2%至3.6%。

財政部說明,假設甲直轄市及乙縣依今年4月1日公告「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訂定轄內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納稅義務人張三於114年2月28日全國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應稅房屋(第3.2小類)計3戶,其中A屋及B屋位於甲直轄市、C屋位於乙縣。張三持有各屋適用稅率,分別以甲直轄市及乙縣訂定3戶之徵收率為準,即A屋及B屋適用稅率3.8%、C屋適用稅率3.2%。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倘若張三將閒置房屋作公益出租使用(法定稅率1.2%),或釋出租屋市場(法定稅率1.5%至2.4%),讓房屋做更有效運用,可適用較低稅率,節省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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