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主要內容
工商時報LOGO

「P2P」的搜尋結果

搜尋結果:30

要聞

im.B詐騙案「消極不作為」 監察院糾正金管會

針對im.B借貸媒合平台違法吸金事件,監察院7日糾正金管會,監察委員蔡崇義、賴鼎銘指出,「政府消極不作為,造成民眾重大財物損失」,此案高達4家銀行未落實「銀行與網路借貸平台業者建立業務關係審查實務參考做法」,足見金管會輕忽銀行對相關規定之遵行程度,核有明顯怠失。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通過監察委員提出的調查報告,並糾正金管會,同時促請行政院確實評估改善相關缺失。 監察委員表示,國際間P2P借貸產業早已發生倒閉事件,主要國家已陸續檢討或訂定對P2P平台之監理規範,而行政院在im.B平台詐欺案發後,雖召集金管會等5部會商討因應對策,並有「目前各國做法大都由金融監理單位監管」看法,惟仍僅作成:「由金管會統籌擔任窗口,研提管理計畫」結論,相關管理作業仍分由不同機關辦理,並未根本解決P2P借貸平台之監管問題。 監察委員續指,行政院原於2016年9月備查同意採行「鼓勵銀行與P2P借貸平台業者合作」模式辦理。惟於2018年我國境外P2P已開始發生大規模倒帳,國內業者為建立自律機制,於2019年為成立公會,向經濟部遞件申請增列「平台借貸商業」團體業別,惟因外界反對下,而以緩議擱置。 監察委員表示,im.B平台詐欺案發後,行政院指示金管會於2023年12月研提管理計畫,首要目標係協助業者成立公會,以達不訂定專法或高度監理前提下强化平台業者自律,惟迄2024年4月,政府仍未協助業者完成公會之成立工作。 監察委員也指出,金管會雖於2017年12月同意備查「銀行與P2P業者合作自律規範」,惟查自2018年第1季至112年第4季止,合計僅有6家銀行與7家P2P借貸業者,曾有前揭自律規範所定之6項業務合作關係,且迄2023年第4季仍維持合作關係者,僅有2家銀行與2家P2P業者,足見不指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冀望藉由鼓勵銀行與P2P借貸平台業者合作,降低各種風險之目標,顯然不符預期。 監察委員指出,im.B平台詐欺案發生前,雖國際上已有眾多P2P詐欺案例,但政府消極不作為,造成民眾重大財物損失,政府應該記起教訓,謀求改善作法。對於部分媒體指稱涉與im.B平台詐欺案主嫌往來之官員,監委亦要求法務部於偵辦完成後,將涉有違法之事證函報監院,做進一步究責。監委並解釋,民意代表是否涉案部分,非屬監委調查權行使範圍。

論P2P網路借貸平台法制之迷思─是民間借貸,抑或違法吸金

名家

論P2P網路借貸平台法制之迷思─是民間借貸,抑或違法吸金

文/莊永丞■AI金融科技協會法規召集人 P2P網路借貸平台在全球備受關注,此類平台已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途徑。但過度的法規限制可能導致巨大的遵法成本,並扼殺新創企業融資機會。因此,如何在投資人保護與新興融資渠道之間尋求平衡成為金融科技產業發展的一大重要課題。  P2P網路借貸平台主要特點是運用網絡新興技術直接媒合資金需求者與供應者,創造不同於傳統銀行之中介機構模式。平台多元化,舉凡純借貸媒合、債權轉讓融資或是發行理財籌資等模式,也有與銀行信託理財募資等等,利用人工智慧(AI)和大數據進行風控,提供更多靈活融資選擇。P2P借貸另一個顯著特點就是低成本、高效率,傳統銀行通常需要大量的人工作業及繁瑣審核流程,而P2P借貸通過自動化和數據分析,降低人為主觀風險,縮短資金匹配時間,更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  P2P借貸提供多樣化債權投資產品,滿足各種風險偏好投資者。相對地,於法規迷思:適用證券交易法與否?平台資金供給者是否應被認定為證券交易法所保護的投資人,成為一大爭議焦點。於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Howey Test和Reves Test提供了重要的審查標準,用於判斷P2P借貸提供的金融商品是否屬於投資契約。  在台灣,證券交易法的適用範圍是否應包括P2P的借貸行為仍存在爭議。有些學者認為,P2P借貸的資金提供者並非傳統意義上的投資人,其行為更接近於借貸,因此不應受到證券交易法的規範。然而,另一部分學者則認為,這些資金提供者實際上承擔了投資風險,應當受到投資人保護法規保障。  ■民法債權讓與、聯合貸款及參與貸款之比較  聯合貸款涉及多個債權人包括機構共同提供資金並由其中一個貸款機構向其他機構分配風險和收益。從法律角度看,債權讓與是P2P借貸較常用的模式。資金提供者將其對借款人的債權讓與給平台,平台再將債權轉讓給其他投資者。這種模式下,平台需承擔債權轉讓的合法性及風險控制責任。而在聯合貸款模式中,各貸款機構共同承擔風險,這種風險分擔機制相對更為穩定,但操作流程較為複雜,對平台的管理能力要求較高。這種P2P借貸模式的運作中有著不同的法律與實務挑戰。  P2P業者是否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範違法吸金,應根據經濟實質而非形式標準來判斷P2P借貸合法性。當平台提供壞帳附買回條款,並確保資訊透明時,應減少證交法介入的必要性。實務中,有些P2P借貸在運作過程中因涉嫌違法吸金而遭受處罰,但這些處罰忽略了平台的實際運營模式和風險控制措施。例如,某些平台通過保證回購壞帳的方式,實現對投資者的風險保護,但這種模式是否真正構成違法吸金,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而非一刀切地適用銀行法規定。   ■P2P平台多元化,不宜用統一法律規範  故,不主張所有P2P網路借貸平台適用統一的法律規範,而應根據其經營模式和實際情況進行個案判斷,透過經濟實質審查更準確地界定平台是否應受證交法或民法的約束,從而平衡投資人保護與創新融資的需求。總結而言,P2P借貸平台在我國金融市場中地位將越來越重要,因此,制定合適的法規以促進產業健康發展,對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與繁榮至關重要,希望這些見解有助未來法規制定。

獨家》P2P平台又爆雷!旭新停止出金 金管會緊盯

金融

獨家》P2P平台又爆雷!旭新停止出金 金管會緊盯

繼imB網路借貸平台之後,又一家「債權投資P2B網路理財」旭新科技爆雷,4月30日官網公告停止出金,投資人已成立自救會。金管會指出,目前沒有收到旭新投資人申訴,後續會再緊盯發展。現階段對P2P平台朝兩方向控管,一、協助P2P業者加強自律,二、優化P2P業者與銀行合作機制,優化金流管理。 金管會指出,根據台中地檢署新聞稿資料,旭新科技遭起訴,是因被認定有違反《銀行法》的不法吸金,金管會給予尊重。 旭新科技股份公司在網路架設P2B模式的理財網站,並以期滿還本、7至12%高報酬率為宣傳,吸引近萬投資人認購柬埔寨等境外債權,吸金高達73億元。去年9月台中地檢署認定該公司已涉嫌違反《銀行法》,對旭新科技公司陳姓負責人等15人提起公訴。 目前旭新投資人已成立自救會,而旭新公司將從5月1日起連辦五場說明會,針對公司近況進行說明。 據旭新聲明稿指出,去年imB詐騙案爆發後就讓整個產業陷入寒冬,銀行動輒以高風險為由終止服務關掉網路借貸業者的銀行戶頭,去年更遭中檢依銀行法提起公訴,公司的營運帳戶1,800萬新台幣與代管帳戶內的資金8,000多萬元就被扣押,嚴重影響到投資人的權益與公司日常營運。 旭新聲明稿指出,目前並未有任何受害者,為了保障台灣旭新科技所有投資人的權益,新加坡、柬埔寨、馬來西亞、印尼的合作方已統一委託新加坡知名律師事務所處理之後的還款事宜。而台灣旭新這邊也由創業至今的法律顧問作對口,共同替投資人維護法律權益,並協調還款事宜。投資會員在旭新上的提款以及債權再轉讓功能會暫時暫停,待雙方律師協調完成後,由新加坡合作方提供新的還款方式與期程。 金管會指出,為協助健全P2P平台產業的正向發展,在2023年10月19日發布「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針對P2P平台的風險控管機制及消費者保護措施,訂定相關參考做法。 金管會指出,P2P平台是依民法規範提供資金借貸及債權轉讓等資訊中介及媒合相關服務,不是金管會核准設立的金融特許事業,不得經營吸收存款或發行有價證券等金融特許業務。 金管會提醒民眾,若要投資P2P借貸商品,要仔細了解平台運作模式,不要憑藉業者宣稱高獲利而貿然投入,需注意債權安全性和金流。

金融

日生金將朝綠色金融方向發展

隨著經濟部訂定P2P借貸為「網路借貸平臺商業」,相關業者籌組產業公會自律,金管會發布「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P2P行業發展日趨明朗。 網路上P2P平台資訊站P2PRANK排名第一的日生金,日前公布率先進入ESG(環境、社會、治理)綠色金融的成果。 日生金推出的包租公專案,透過與幸福久久窩包租代管業者合作,推出全齡友善、寵物友善、價格友善的出租房,讓近兩千位租屋族找到適宜的居住空間。將原有建物改造成出租房的同時解決原本建築物使用效率低落,延長舊建築使用壽命,減少新蓋建物造成的碳排放量。 目前正就讀台大土木碩士的日生金執行長郭錦駩表示,新建住宅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來源,新蓋2,000間套房的集合住宅約會造成10,000噸的碳排放,讓舊建物重新活過來,成為租屋族以租代買的宜居空間,這類符合ESG的綠色金融,是日生金將來的發展方向。 日生金平台成立於2015年,年交易額約10億元,專注於不動產金融科技、不動產抵押債權及包租公債權(不動產租賃)。 另一方面,金管會提醒民眾和P2P網路借貸平台往來時,必須注意四大風險:1、審慎評估從事網路借貸相關投資活動。2、充分瞭解相關契約書內容。3、出借人應計畫性投資。4、借款人應瞭解各項借款支出並預為因應。

金融

《金融》P2P平台借貸投資 金管會4提醒籲留意風險

【時報記者林資傑台北報導】金管會為健全P2P網路借貸平台產業正向發展,去年10月中已公布相關指導原則。對於民眾透過P2P平台從事借貸等相關投資活動,金管會再度提出4點提醒,呼籲民眾須留意相關風險,並衡量自身財務承擔能力。 金管會重申,P2P平台是依據民法規範,提供資金借貸及債權轉讓等資訊中介及媒合相關服務,不是經金管會核准設立的金融特許事業,不得經營吸收存款或發行有價證券等金融特許業務。 金管會特別提醒民眾,透過P2P平台從事借貸活動時,應審慎評估從事相關投資活動風險、充分了解相關契約書內容、應計畫性投資、了解各項借款支出並預為因應,並衡量自身財務承擔能力,以保護自身權益。 金管會指出,民眾選擇與P2P平台往來前,宜先進行多方評估再進行相關交易,包括不聽信來源不明的借貸或投資廣告及資訊、不使用聲稱保證收益或高獲利的借貸或投資平台、對高報酬話術廣告應提高警覺、要多瞭解平台相關營運模式。 由於出借人與借款人互不相識,借款人可能會有倒帳風險,且借出款項也不是隨時可收回,金管會提醒出借人投入資金前,要審慎衡量自身財務狀況及風險承擔能力,先計畫再投資、且應注意風險分散,避免將資金過度集中於同一平台或同一投資案件。 同時,民眾在簽署契約前應仔細閱讀契約條款,了解條款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重要訊息,如借貸契約的重要內容,包括貸款期間、貸款利率、貸款金額等。借款前對利息、違約金、遲延利息計收方式須充分瞭解,也要衡量自身還款能力,避免過度擴張信用而無力償還債務。 為協助健全P2P平台產業正向發展,金管會去年10月中發布「網路借貸平台業務事業指導原則」,明定4大紅線,並應建立6大風控措施、強化7大消費者保護機制。金管會提醒,民眾選擇往來P2P平台業者時可參考原則重點,避免貿然投入資金,以保障自身權益。

金融

P2P頻爆雷 金管會提四大示警

P2P網路借貸平臺頻爆雷,金管會再提出示警。金管會22日表示,P2P平臺是依據民法規範,提供資金借貸及債權轉讓等資訊中介及媒合相關服務,該等平臺不是經金管會核准設立的金融特許事業,不得經營吸收存款或發行有價證券等金融特許業務。 金管會特別提醒民眾,透過網路平臺從事借貸行為時,應注意四大事項及可能面臨的風險,並衡量自身財務承擔能力,以保護自身權益。 一、 應審慎評估從事網路借貸相關投資活動:民眾選擇與P2P平臺往來前,宜先進行多方評估再進行相關交易,例如:1不聽信來源不明的借貸或投資廣告及資訊、2不使用聲稱保證收益或高獲利的借貸或投資平臺、3要對高報酬話術廣告提高警覺、4要多瞭解平臺相關營運模式。 二、 充分瞭解相關契約書內容:民眾於簽署契約前應仔細閱讀契約條款,了解條款所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重要訊息。例如:借貸契約的重要內容,包括貸款期間、貸款利率、貸款金額等。 三、 出借人應計畫性投資:出借人與借款人互不相識,借款人可能會有倒帳風險,且借出款項也不是隨時可收回,所以出借人投入資金前,要審慎衡量自己的財務狀況及風險承擔能力,先計劃再投資,且應注意風險分散,避免將資金過度集中於同一個平台或同一個投資案件。 四、 借款人應瞭解各項借款支出並預為因應:借款人於借款前,對於利息、違約金、遲延利息的計收方式須充分瞭解,也要衡量自身的還款能力,避免過度擴張信用,導致無力償還債務的情事發生。 金管會表示,為協助健全P2P平臺產業的正向發展,金管會已在2023年10月19日發布「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針對P2P平臺的風險控管機制及消費者保護措施,定有相關參考做法。再次提醒民眾,選擇往來P2P平臺業者時,除注意前述風險外,可以參考該指導原則所定重點,避免貿然投入資金,以保障自身權益。

什麼是P2P投資理財?

日報

什麼是P2P投資理財?

將閒置資金透過網路平台,借貸給需要的人,從中賺取利息和領回本金,就是P2P借貸理財(類似傳統標會),核心概念是讓「每個人像銀行一樣,提供小額借貸服務給他人。」透過網路平台媒合投資人與借款人,去除銀行仲介者,直接借錢給有需求的人,投資人獲取利息,借款人取得資金,少了仲介者利差,利息直接回饋P2P投資人,提高投資報酬率,創造借貸雙贏。  過去無論是公司行號或個人借款,多是經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或民間貸款公司放款,P2P(Peer to Peer)就是點對點和去中間化,透過網路平台直接媒合需要借錢和願意借錢的人,建立多元的借錢周轉管道,不至於冒風險借高利貸。對於有閒錢,也願意借給有需求之投資者,多了一個優於定存利息的賺錢管道。  在P2P投資理財風潮動下,標會平台隨之興起,其中更有業者研發出『標會自動續標方法及其伺服裝置』且獲得發明專利,同時藉該專利推出創新的標會商品,在借貸市場帶動風潮。 據了解,標會平台的借貸理財與一般銀行的差異處為,銀行儲蓄為固定利率,借款利息隨著金額多寡有議價空間。 標會平台則採取完全公開透明方式,不僅可以借貸,還可藉會務運作為自己準備養老基金,對於人口結構老年化的台灣來說,也是另類透過金融科技商品儲存養老金的新選擇,值得進一步了解。(本文作者為CCE中華資金交易所經理葉鴻裕)

P2P平台監管 配套應有產業創新思維

日報

P2P平台監管 配套應有產業創新思維

P2P網路借貸平台透過金融創新的方式,提供放款人更多元的資金運用選擇,讓有需求的中小企業更容易取得資金,是近年最熱門的金融科技創新之一,卻因為發展過於快速,引發外界憂心恐成詐騙溫床。當代法律雜誌於1月3日舉行研討會,國內知名法學專家學者認為,任何創新金融科技皆有摸索期,應儘快確認該產業主管機關為何,其他部會應該尊重主管機關目前與業者正在探索的可能合宜可行的監管方案,周邊配套應跟上產業創新思維。 主管機關角色極關鍵  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當代法律雜誌法律顧問黃帥升說,P2P營運模式等金融創新領域非常需要主管機關指導,金管會去年正式發布「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希望作為未來研訂自律規範之參考基礎。此次藉由金融科技業權威專家檢視,此一指導原則對於業界是否有充分指引作用,另金融相關刑法在法律概念上有些不確定之處,在適用於金融創新上造成金融科技業者很容易觸犯刑責的風險,這些都值得探討。 金融科技協會名譽理事長/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共同創辦人蔡玉玲說,金管目前針對業者採間接監管,期盼能兼顧創新及風控。有人質疑其成效,但也許是值得嘗試的方法。主管機關要求銀行在金流或信託面等交易過程中把關,作為具有強制力的配套,但大部分銀行相對保守,組織上尚無法因應,監管上必備的會計師審查,也碰到內部的組織跟機制跟不上的問題。若政府希望由業者自律,仍需要這些周邊的機構也能夠有創新思維。亦必須有所認知,這是公私部門互相學習跟討論的過程,若創新商業模式不涉詐欺或洗錢等犯罪行為,建議司法機關暫緩介入,否則將成為業者所無法承受的風險。 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曜琛說,網路借貸相關的風險早就已經是進行式,好像也沒有增加更多風險,P2P平臺債權轉讓方案是否符合銀行法29條之一的構成要件,屬於此適用範疇,尚有疑義。有權機關不應在沒有受害人時,就直接發動,扼殺正在發展當中的產業。不管是自律和他律,都應要有主管機關明定,主管機關需要勇於任事,可以參考國外的實踐優劣結果加以借鑒。  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洪志勳說,臺灣在推動金融創新常遇到司法機關在行政機關未認定該金融創新有觸犯相關金融管制法令,且尚未出現任何被害者等情事下,即逕自依其法律解釋職權的行使,常見係以違反銀行法29條規定非法收受存款加以法辦,導致金融創新負責人須面臨訴訟之煩,增加經營成本。在我國公法體系,訂有「先行政後司法」的原則,在沒有任何行政機關認為該金融創新涉有不法的情事下,司法機關是否應退一步,不要冒然啟動司法審理程序?建議可仿效英國做法,採取間接監管,不要有過多管制,讓整個創新模式更活絡,若真的產生受害者時,再由司法機關介入進行調查去補正,或許是我國推動金融創新可參考的方向。  建業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葉建廷說,金管會雖然發布「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卻強調自己不是主管機關,指導原則也沒有告訴業者應該怎麼做才是合規,如果業者只違反行政法,而不到刑法程度時,該由誰監理。目前P2P業者在臺灣不下十家,可是實際上跟銀行有往來者只有四家業者,且其中二家只有廣告合作,並沒有實際業務往來,要透過銀行或者電子支付機構間接來監理這個P2P業者效果可能會有待商榷。想以行政指導間接監理方式對P2P業者進行監管,一定要先確定主管機關,才能達到控管風險目的,以免反而造成產業發展的阻礙。 可參考有限執照制度  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人熊全迪說,金融業並不一定要像銀行一樣,資本額要求動輒百億,而可以像是許多專家提倡的「有限執照」制度,像電子支付法令下所開放的外籍移工小額匯兌,就是「有限執照」概念。或許等金管會參考更多國外趨勢,從金融穩定、金流安全等角度,綜合判斷認為應將其列為金融業納管時,就是專法制定的時機。最近有人提議設立虛擬資產局或金融科技局,科技日新月異帶來新興金融,的確值得考慮設新立局處改。且若能將某些單位或局處的KPI設定為鼓勵金融創新,或許能帶來一些不一樣的變化,從而促進更多元的新興金融發展。  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兼副院長莊永丞非常的支持跟贊同這種去中心化的商業經營模式,問題是P2P應如何避免踩到「紅線」?就是銀行法29條之一以及證券交易法「20條第一項」、171條組成的反詐欺條款。他提供一些研究判準,如購買者須對債務人之財務、業務有充分了解、借款人無資訊不對稱之情況等,提供P2P業者參考,希望P2P在蓬勃發展的同時,也可以照顧到這些借錢不易的中小企業。此外,P2P平台類型繁多不及備載,故法制規範上,不可一概而論,否則會犯「以偏概全」之謬誤。  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副院長暨系主任郭大維從英國法角度來看,英國主管機關FCA要求借貸平台的營業計畫、內控計畫及業務人士的能力資格都必須經過FCA的審查,針對平台設立有「最低審慎資本」要求,為保護客戶資金,須放在第三方專戶,業者取得授權後,必須遵守FCA一系列規定,包含資訊揭露、網路平台清算計畫等,同時有設有糾紛申訴解決機制。我國則是提出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規定P2P業者提供的服務模式不得涉及金融特許業務,應建立借貸款項金流處理控管原則等六大風控措施,並強化客訴爭議處理等七大消費者保護機制。 銀行法適用應再思考  建業法律事務所所長/當代法律雜誌社長王晨桓說,幣圈及P2P若不依靠衍生性商品,很難維持平臺運作,甚至獲利可能大有困難。在此業者首先會面對銀行法29條之一,但該條文中約定跟本金顯不相當的紅利利息,實際認定上存在非常模糊的空間及很大爭議,建議適用上應該要再思考。至於證交法,操作上亦很難排除檢調可能的主觀或恣意,最好的狀況是創新性金融科技,是否某程度可以豁免,或解釋上盡量可以不要碰觸此一原則。在指導原則上路,形塑公會過程中,業者亦應該更加團結,把握P2P等創新金融科技行業的「憲法時刻」,向主管機關爭取針對刑法紅線更務實的規範,對於投資人保障提出更明確的機制。

P2P平臺規管  專家:周邊配套應有產業創新思維

商情

P2P平臺規管 專家:周邊配套應有產業創新思維

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當代法律雜誌法律顧問黃帥升說 ,P2P營運模式在國外已行之有年,國內也運作也有數年之久,這種金融創新領域非常需要主管機關指導,金管會去年10月19日正式發布「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希望作為P2P平臺業者辦理業務、金融機構與P2P平臺業者業務往來,及消費者判斷選擇往來平臺之參考,並作為未來P2P平臺業者研訂自律規範之參考基礎。此次藉由金融科技業權威專家檢視,此一指導原則對於業界是否有充分指引作用,另金融相關刑法在法律概念上有些不確定之處,在適用於金融創新上造成金融科技業者很容易觸犯刑責的風險,這些都值得探討。 金融科技協會名譽理事長/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共同創辦人蔡玉玲說,管得太早扼殺創新,管得太細沒有彈性,有時必須容許創新所帶來的不確定及可能的風險。金管目前針對業者採間接監管,由政府公布指導原則,業者成立自律組織,制定自律規範,公私協力,期盼能兼顧創新及風控。有人質疑其成效,但也許這是臺灣監管創新領域值得嘗試的方法。主管機關要求銀行在金流或信託面等交易過程中把關,作為具有強制力的配套,但目前大部分銀行相對保守,組織上尚無法因應新創領域,亦由於新創業者規模多半不大,銀行缺少經濟誘因,或許可以參考其他國家,由監管機構直接發函銀行,要求按合理條件接受這些創新業者作為客戶。至於監管上必備的會計師審查,也碰到會計師內部的組織跟機制跟不上的問題。若政府希望由業者自律,搭配銀行跟會計師的間接監管機制,仍需要這些周邊的機構也能夠有創新思維。如果希望鼓勵創新,由業者提出自認為合宜的風險管控的方式,政府亦必須有所認知,這是公私部門互相學習跟互相討論的過程,針對創新商業模式,若不涉詐欺或洗錢等犯罪行為,在公私部門協力探索合宜監管之際,建議司法機關暫緩介入,否則將成為業者所無法承受的風險。在沒有被害人的情況下,對於主管機關目前與業者正在探索的可能合宜可行的監管方案,其他部會應加以尊重。 金融科技等新興科技發展是要鼓勵還是扼殺?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曜琛說,答案很明顯是要予以鼓勵、培育。講到刑法,最重要的是謙抑性,對人的部分,在裁量上一定要從寬,遵從證據法則的角度,寧可錯放。網路借貸相關的風險早就已經是進行式,好像也沒有增加更多風險,P2P平臺債權轉讓方案是否符合銀行法29條之一的構成要件,屬於此適用範疇,尚有疑義。有權機關不應在沒有受害人時,就直接發動,扼殺正在發展當中的產業。不管是自律和他律,都應要有主管機關明定,主管機關需要勇於任事,可以參考國外的實踐優劣結果加以借鑒。 「許多傳統的民法借貸關係的違約,詐欺或倒債風險,早在P2P平臺前就己存在。」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洪志勳,臺灣目前在推動新興金融創新常遇到的問題,是司法機關在行政機關未認定該金融創新有觸犯相關金融管制法令,且尚未出現任何被害者等情事下,即逕自依其法律解釋職權的行使,將該金融創新認定為不法行為,常見係以違反銀行法29條規定非法收受存款加以法辦,導致金融創新負責人須面臨訴訟之煩,增加金融創新業者的經營成本。在我國公法體系,訂有「先行政後司法」的原則,在沒有任何行政機關認為該金融創新涉有不法的情事下,司法機關是否應退一步,不要冒然啟動司法審理程序?避免扼殺金融創新模式。金管會所頒布的網路借貸平臺業務的事業指導原則要求,明訂平臺業者所提供之服務不能涉及銀行法收受存款的業務,或者是電子機構支付管理辦法管理條例裡面的收受儲值款項的行為,所有金流都要回歸銀行來處理,也不可以涉及證交法規範中的有價證券發行,觀諸國外立法例,金管會應是採類似英國的間接監管模式,而不採美國的直接監管模式。洪志勳認為,若就網路借貸平臺業務設立一個專法進行管制,該行政及立法成本較高,且我國司法機關對於法律解釋偏於保守,未來專法在司法機關的解釋適用彈性將更大打折扣。建議可仿效英國做法,採取間接監管,不要有過多管制,讓整個創新模式更活絡,若真的產生受害者時,再由司法機關介入進行調查去補正,或許是我國推動金融創新可參考的方向。 建業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葉建廷說,目前從金管會到經濟部到數位部,甚至法務部,都無願意擔任主管機關,造成業者很大的困擾,業者非常願意接受監管,但迄今無主管機關,所以沒有人可以告訴業者該怎麼做,才叫合規。金管會雖然發布「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卻劃清界線,強調自己不是主管機關,而且指導原則也沒有告訴業者應該怎麼做才是合規,違反自律或指導原則規定時,該由誰來處理,如果業者只違反行政法,而不到刑法程度時,該由誰監理。目前P2P業者在臺灣不下十家,可是實際上跟銀行有往來者只有四家業者,且其中二家只有廣告合作,並沒有實際業務往來,要透過銀行或者電子支付機構間接來監理這個P2P業者效果可能會有待商榷。還有,藉由公會的力量限制交易條件,當此一約束影響市場自由競爭機能時,公會也有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在消費者保護措施方面,因為P2P業者是金融科技業,而非金融服務業,不能適用金保法,而且在主管機關不明的狀況下,也無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定型化契約以保護消費者。想以行政指導間接監理方式對P2P業者進行監管,一定要先確定主管機關,才能達到控管風險目的,以免反而造成產業發展的阻礙。 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人熊全迪說,從金融科技發展的過往歷史來看,P2P與第三方支付有點像是金融科技發展的最前緣。中小企業可能不容易取得資金,而P2P是彌補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缺口的重要創新,金管會很多年前就表示P2P涉及之民間借貸,並非其管轄範疇。其實間接管制或直接管制並非有一定的必然性,P2P目前不一定要立專法;金融業並不一定要像銀行一樣,資本額要求動輒百億,而可以像是現在許多專家提倡的「有限執照」制度,未必要像銀行那樣全套的業務範圍,存款、放款、匯兌甚至衍生性商品等樣樣都來。像電子支付法令下所開放的外籍移工小額匯兌,就是「有限執照」概念。或許等金管會參考更多國外趨勢,從金融穩定、金流安全等角度,綜合判斷認為應將其列為金融業納管時,就是專法制定的時機。在此之前,業者自律、公會都是值得思考的方式。最近有人提議設立虛擬資產局或金融科技局,科技日新月異帶來新興金融,的確值得考慮設新立局處,而這可能也會牽涉到組織法的修改。主管機關有時會對新興金融科技有些猶豫,或許可能是因為金管會的主要職責是確保金融穩定,但若能將某些單位或局處的KPI設定為鼓勵金融創新,或許能帶來一些不一樣的變化,從而促進更多元的新興金融發展。 主講人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兼副院長莊永丞肯定,在中小企業需錢孔急的情況下,非常的支持跟贊同這種去中心化的商業經營模式,問題是P2P應如何避免踩到「紅線」?就是銀行法29條之一以及證券交易法「20條第一項」、171條組成的反詐欺條款。他提供一些研究判準,如購買者須對債務人之財務、業務有充分了解、借款人無資訊不對稱之情況等,提供P2P業者參考,希望P2P在蓬勃發展的同時,也可以照顧到這些借錢不易的中小企業。此外,P2P平台類型繁多不及備載,故法制規範上,不可一概而論,否則會犯「以偏概全」之謬誤。 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副院長暨系主任郭大維說, P2P為因應金融科技創新發展所衍生出兼具借貸以及投資的模式,滿足無法藉由傳統融資方式取得資金的需求,兼具貸放與投資之模式相較於傳統銀行,可使借款人較易取得貸款,投資人獲得更高利率的報酬,有助於普惠金融的發展。這種借貸的方式未必全然是缺點,而是存在一定程度的優點,不可以單純從負面的角度來看,從英國法角度來看,英國主管機關FCA於2013年修正金融服務暨市場法,增訂「營運與借貸有關之電子系統」,於2014年公布「關於網際網路群眾募資及透過其他媒介發行不易變現證券之監管方法」,要求借貸平台的營業計畫、內控計畫及業務人士的能力資格都必須經過FCA的審查,針對平台設立有「最低審慎資本」要求,為保護客戶資金,須放在第三方專戶,業者取得授權後,必須遵守FCA一系列規定,包含資訊揭露、網路平台清算計畫等,同時有設有糾紛申訴解決機制。我國則是提出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規定P2P業者提供的服務模式不得涉及金融特許業務,應建立借貸款項金流處理控管原則等6大風控措施,並強化客訴爭議處理等7大消費者保護機制。 建業法律事務所所長/當代法律雜誌社長王晨桓說,由於有鉅額信託費及法遵等成本,幣圈及P2P若不依靠衍生性商品,真正單純要靠手續費收入維持平臺運作,甚至獲利可能大有困難。而P2P業者首先會面對銀行法29條之一,而該條文有相當大的爭議,卻是P2P業者首先會面對的問題。條文中約定跟本金顯不相當的紅利利息,實際認定上其實存在非常模糊的空間。另外,P2P平台跟幣圈都有可能發行類似債權產品,許多國內主管機關管不到的境外交易所,甚至提供年利率12到18%不等的保證利息,可是境內交易所可能就會面臨證券交易法或期貨交易法的規範。為了讓創新金融科技有發展空間,建議銀行法29條之一的適用應該要再思考。至於證交法,不管利用Howey Test或RevesTest作判準,運用時有很多藝術,操作上很難排除檢調可能的主觀或恣意,最好的狀況是創新性金融科技,是否某程度可以豁免,或解釋上盡量可以不要碰觸此一原則。在指導原則上路,形塑公會過程中,業者亦應該更加團結,把握P2P等創新金融科技行業的‘’憲法時刻‘’,向主管機關爭取針對刑法紅線更務實的規範,對於主管機關所重視的投資人保障提出更明確的機制。

金融

金管會要設立金融科技局? 黃天牧:研究中

新型金融科技(Fintech)興起,金管會又被指派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的監理機關,立委曾向行政院院長陳建仁提議,讓金管會成立第五局處「金融科技局」,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今(11日)首度透露,確實在政院交代後,正在研究中。 立委郭國文日前呼籲修法,讓金管會成立金融科技局,主要是因金管會已被指派為虛擬資產平台主管機關,同時還有P2P網路平台無法受到管理,新型態的金融科技興起,也導致詐騙集團運用新型態科技商品詐騙,建議新增金融科技局,增加監管量能與人力。而行政院院長陳建仁日前也承諾,會研議及盤點人力。 黃天牧今赴立院財委會備詢,他表示,政院確實有交代要研究,金管會正在研究中,現在是在政院的同意下透過徵員去做調適。 黃天牧強調,若要增加局處,還要做細部規劃,也要研究新設固定的局處,可能對金融業、金融科技的產業發展的情況,一併衡量研究。

如何有效運用P2P投資理財

日報

如何有效運用P2P投資理財

P2P借貸強調個人直接放款,負責媒合放款方與借款方,投資人獲得比一般存款利率更高報酬,借款人以較低利率借款。投資長期提高收益,減少收益較低的平台,投資者也可選擇不同P2P借貸平台分散風險。  P2P消費者保護措施,債權真實性在官網公告,避免假債權真吸金,個人資料保護、資訊公開、資訊傳輸安全、客訴爭議處理、向出借人告知處理金流方式、公開銀行履約保證、信託方式交付信託業管理,選擇網站設計專業、人性化、App使用方便、公司管理完善,可先小額投資,長期觀察,資金安全是首要選項。儘量選擇收益不超過20%,P2P平台的理財年化收益率大概在8%~18%之間,太高了平台安全度不高,太低又失去P2P理財的意義。  金字塔投資法是一筆資金由少到多分成幾份,不同時段購買,當小額資金需求時,僅取出小額投資款。十二投資法,每月將一筆錢以購買一年標的方式存入平台,堅持整整十二個月,隔年第一個月,每個月都會獲得相應的回款收入。每月提取薪資收入一部分,沒有急用可以續投,把每月要投資的錢加到當月到期的回款中,重新做一筆投資,繼續滾動投資。  P2P標會平台的實力很重要,擔保的公司實力要雄厚,查看P2P借貸平台的背景實力、風控、安全、收益、門檻等各方面調查,不能隨意用投資者資金,就能減少平台捲款而逃。平台業者要求投資人將資金轉個人帳戶,這種平台遠離為妙,投資要盡量選擇有第三方擔保的公司,注意平台本身不能夠為自己擔保,選擇創新、合法、專業,有信譽的平台。(本文作者為CCE中華資金交易所經理葉鴻裕)

指導原則出爐 P2P借貸平台步向正軌

商情

指導原則出爐 P2P借貸平台步向正軌

P2P座談會-系列二 前言: P2P借貸平台在歐美國家蓬勃發展多年,台灣政府在imB事件後開始正視P2P業者經營現狀,10月4日金管會發佈「網路借貸平台業務事業指導原則」作為P2P平台業者辦理業務、金融機構與P2P平台業者業務往來,及消費者選擇往來平台參考外,亦將作為未來P2P平台業者研訂自律規範的基礎。 為讓投資大眾對新興金融科技 P2P借貸進一步認識與了解,本刊將陸續邀請產、官、學各領域學者專家舉辦系列座談會,揭露P2P產業現況與發展、為政策擬定提供建言、讓投資者能明辨良窳,正規公司得以健康營運,進而促進產業正向且多元發展。 座談會日期:11月21日 主持人:楊璦妃(麥克維茲財商教育學苑 執行長) 與談人:林世雄(CCE中華資金交易所 台南大同分所 代理所長) 劉懿華(CCE中華資金交易所 彰化員林分所 主任) 謝旻翱(白羽國際法律事務所 律師) 廖石龍(華越資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總經理) 楊璦妃: 近年新興的P2P網路借貸平台,不僅吸引大眾好奇,也讓人擔心,今日特邀請實際參與網路P2P借貸及合會的資深從業人員、以及資訊安全和法律專家共同探討及心得分享,讓消費者能更了解P2P網路合會與P2P網路借貸的現況與發展,同時在資安及法律上應注意的事項,以確保交易安全。 林世雄: 離開銀行和保險業後自行創業,接觸解到多項新的商業模式,如傳直銷、數字貨幣、區塊鏈等,但大都講願景談未來,要實現與達成財富自由真的很難。 109年8月,經好友張宥騰介紹,接觸CCE中華資金交易所,當下捧場加入,心想金融產業要成長壯大,一定要經過官司訴訟與帳戶凍結過程。經2年半時間觀察與了解,看見CCE持續成長,經過20幾個官司,都獲不起訴或勝訴,銀行帳戶雖經凍結也順利解凍,每月完成會數,也由100會成長到10,000會。 此外,全公司同仁對老闆有信心且達成共識,具有安全、合法、合理的商業模式,只要堅持得標半會就再加一會新會複利模式,得標雖是死會(負債)但現金是增加的,拿別人的錢再加入一會,創造2份活會(資產),負債與資產永遠是1:2,資產永遠比負債多出一倍,CCE的收入較保險和傳直銷高出近10倍,迄今已造就百人以上財富自由。 劉懿華: 台灣盛行民間標會,民眾喜歡跟會但又怕被倒會,因此,讓以公司型態做為平台的標會公司應運而生。台中合會公司眾多,有的甚至已有20、30年以上歷史,經營型態多半靠業外投資賺錢,以支付會員標息。在景氣好時,尚可以獲利支應標息,但在國際局勢劇變的時代,利潤已大幅壓縮,可謂險象環生。 有句廣告詞:電腦會挑土豆!事實上,電腦也可以用來理財跟會!那就來超級比一比吧~ CCE是正港的標會平台,是合法P2P借貸平台,它收取服務費,為跟會的會員服務,提供會金代收轉付,呆帳代墊代償服務。好比Uber Eat 沒有一部外送機車,沒有一家餐廳,它就是外送服務平台。又好比,台灣證券交易所提供股票買賣媒合,收取千分之三費用,它也是平台。所以CCE的定位清楚,它是一種全新的金融商業模式,就是純粹的標會平台。 CCE運用科技與人工智能,讓會務清楚透明,加上專利「標半加一」,讓每個跟會的會員享有穩定獲利。CCE有公開透明的401財務報表,有業務員扣繳憑單、有會務大數據。再者,CCE根據不同理財屬性,有專案型新8年合會,也可以散會形式加會,好比基金投資有定期定額扣款,也可以單筆投入,非常人性化。 謝旻翱: 在P2P網路借貸世界,國外走的比台灣快且多,其中全球第一家網路借貸公司英國Zopa及全球最大的P2P借貸平台美國Lending Club公司,他們的經營及監理做法值得消費者做為條件評估及借鏡。這兩家公司優點有三,1.對消費者的條件有設定、2.對市場風險有分級,3.注重風險的告知,讓消費者清楚知道投入P2P網路借貸平台有何風險,如此,大家才能在投資的同時一併知悉風險程度。 台灣金管會發布的「網路借貸平台業務事業指導原則」,重點為,借貸雙方採實名制,以確認身分真實性。平台業者自有資金與客戶資金須隔離,平台原則上僅處理借貸款項收付之資訊流,不經手金流,如擬自行代理收付借貸款項之移轉,應就借貸款項取得銀行提供十足履約保證或以信託方式交付信託業管理。 平台業者之消費者保護措施包括:債權真實性確認機制、個人資料保護、資訊揭露、向出借人告知事項、資訊傳輸安全、客訴爭議處理機制、行銷廣告招攬。簡言之:平台業者應委託專業獨立之第三方(例如會計師、律師),定期查核所媒合之借貸案件,且應將查核結果於官網公告,並提供予處理金流移轉作業之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 向出借人告知事項有,原始借款人違約、平台倒閉等相關風險;債權真實性之確認機制; 平台業者處理金流之方式;及平台業者係自行代理收付借貸款項,應揭露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或以信託方式交付信託業管理之情形。 廖石龍: 現今,線上P2P平台雖解決媒合借貸方的需求,但是中間經過的金流、資訊流仍有資訊安全洩漏甚至盜用風險。此外,平台仍無法在線上完成所有的借貸流程,尚有所謂的資訊「斷點」,如何做好資安及使用者流程優化,仍有待平台解決。 平台不外乎人流與金流,要如何保護人流與金流有幾項要點需注意,在硬體安全上,需要設置異地備援。在軟體安全上,需檢視放在雲端平台的所有程式是否有漏洞並加以彌補。在資訊安全上,從個人裝置端到雲端中間,是否做好混合加密來防護駭客入侵。在系統安全上,所使用的應用程式是否經過國際認證。 此外,尚需不定期針對系統做弱點掃描、修護與複審,以確保系統安全。如使用系統的人流量大,還需須做壓力測試, 以確保系統的回應速度正常。另,對個人網站及個資的保護亦十分重要。

指導原則出爐 P2P借貸平台步向正軌

日報

指導原則出爐 P2P借貸平台步向正軌

●座談會日期:11月21日 ●主持人:楊璦妃(麥克維茲財商教育學苑執行長) ●與談人:林世雄(CCE中華資金交易所台南大同分所代理         所長)      劉懿華(CCE中華資金交易所彰化員林分所主任)      謝旻翱(白羽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廖石龍(華越資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  前言:P2P借貸平台在歐美國家蓬勃發展多年,台灣政府在imB事件後開始正視P2P業者經營現狀,10月4日金管會發布「網路借貸平台業務事業指導原則」作為P2P平台業者辦理業務、金融機構與P2P平台業者業務往來,及消費者選擇往來平台參考外,亦將作為未來P2P平台業者研訂自律規範的基礎。  為讓投資大眾對新興金融科技P2P借貸進一步認識與了解,本刊將陸續邀請產、官、學各領域學者專家舉辦系列座談會,揭露P2P產業現況與發展、為政策擬定提供建言、讓投資者能明辨良窳,正規公司得以健康營運,進而促進產業正向且多元發展。  楊璦妃:近年新興的P2P網路借貸平台,不僅吸引大眾好奇,也讓人擔心,今日特邀請實際參與網路P2P借貸及合會的資深從業人員、以及資訊安全和法律專家共同探討及心得分享,讓消費者更了解P2P網路合會與P2P網路借貸的現況與發展,同時在資安及法律上應注意的事項,以確保交易安全。  林世雄:離開銀行和保險業後自行創業,接觸到多項新的商業模式,如傳直銷、數字貨幣、區塊鏈等,但大都講願景談未來,要實現與達成財富自由真的很難。  109年8月,經好友張宥騰介紹,接觸CCE中華資金交易所,當下捧場加入,心想金融產業要成長壯大,一定要經過官司訴訟與帳戶凍結過程。經二年半時間觀察與了解,看見CCE持續成長,經過20幾個官司,都獲不起訴或勝訴,銀行帳戶雖經凍結也順利解凍,每月完成會數,也由100會成長到10,000會。  此外,全公司同仁對老闆有信心且達成共識,具有安全、合法、合理的商業模式,只要堅持得標半會就再加一會新會複利模式,得標雖是死會(負債)但現金是增加的,拿別人的錢再加入一會,創造二份活會(資產),負債與資產永遠是1:2,資產永遠比負債多出1倍,CCE的收入較保險和傳直銷高出近10倍,迄今已造就百人以上財富自由。  劉懿華:台灣盛行民間標會,民眾喜歡跟會但又怕被倒會,因此,讓以公司型態做為平台的標會公司應運而生。台中合會公司眾多,有的甚至已有20、30年以上歷史,經營型態多半靠業外投資賺錢,以支付會員標息。在景氣好時,尚可以獲利支應標息,但在國際局勢劇變的時代,利潤已大幅壓縮,可謂險象環生。  有句廣告詞:電腦會挑土豆!事實上,電腦也可以用來理財跟會!那就來超級比一比吧,CCE是正港的標會平台,是合法P2P借貸平台,它收取服務費,為跟會的會員服務,提供會金代收轉付,呆帳代墊代償服務。好比Uber Eat沒有一部外送機車,沒有一家餐廳,它就是外送服務平台。又好比,台灣證券交易所提供股票買賣媒合,收取千分之三費用,它也是平台。所以CCE的定位清楚,它是一種全新的金融商業模式,就是純粹的標會平台。  CCE運用科技與人工智能,讓會務清楚透明,加上專利「標半加一」,讓每個跟會的會員享有穩定獲利。CCE有公開透明的401財務報表,有業務員扣繳憑單、有會務大數據。再者,CCE根據不同理財屬性,有專案型新8年合會,也可以散會形式加會,好比基金投資有定期定額扣款,也可以單筆投入,非常人性化。  謝旻翱:在P2P網路借貸世界,國外走的比台灣快且多,其中全球第一家網路借貸公司英國Zopa及全球最大的P2P借貸平台美國Lending Club公司,他們的經營及監理做法值得消費者做為條件評估及借鏡。這兩家公司優點:1.對消費者的條件有設定。2.對市場風險有分級。3.注重風險的告知。讓消費者清楚知道投入P2P網路借貸平台有何風險,如此大家才能在投資的同時一併知悉風險程度。  台灣金管會發布的「網路借貸平台業務事業指導原則」,重點為,借貸雙方採實名制,以確認身分真實性。平台業者自有資金與客戶資金須隔離,平台原則上僅處理借貸款項收付之資訊流,不經手金流,如擬自行代理收付借貸款項之移轉,應就借貸款項取得銀行提供十足履約保證或以信託方式交付信託業管理。  平台業者之消費者保護措施包括:債權真實性確認機制、個人資料保護、資訊揭露、向出借人告知事項、資訊傳輸安全、客訴爭議處理機制、行銷廣告招攬。簡言之:平台業者應委託專業獨立之第三方(例如會計師、律師),定期查核所媒合之借貸案件,且應將查核結果於官網公告,並提供予處理金流移轉作業之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  向出借人告知事項有,原始借款人違約、平台倒閉等相關風險;債權真實性之確認機制;平台業者處理金流之方式;及平台業者係自行代理收付借貸款項,應揭露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或以信託方式交付信託業管理之情形。  廖石龍:現今,線上P2P平台雖解決媒合借貸方的需求,但是中間經過的金流、資訊流仍有資訊安全洩漏甚至盜用風險。此外,平台仍無法在線上完成所有的借貸流程,尚有所謂的資訊「斷點」,如何做好資安及使用者流程優化,仍有待平台解決。  平台不外乎人流與金流,要如何保護人流與金流有幾項要點需注意,在硬體安全上,需要設置異地備援。在軟體安全上,需檢視放在雲端平台的所有程式是否有漏洞並加以彌補。在資訊安全上,從個人裝置端到雲端中間,是否做好混合加密來防護駭客入侵。在系統安全上,所使用的應用程式是否經過國際認證。  此外,尚需不定期針對系統做弱點掃描、修護與複審,以確保系統安全。如使用系統人流量大,還須做壓力測試,以確保系統的回應速度正常。另,對個人網站及個資的保護亦十分重要。

CCE中華資金交易所 P2P標會平台 專業

日報

CCE中華資金交易所 P2P標會平台 專業

「CCE中華資金交易所P2P標會平台」,以「信任」、「合法」、「專業」、「創新」為企業的核心價值,首創將傳統「標會」制度,導入電腦標會及大數據,藉由創新商品新8年合會才能消弭「倒會」風險,達成企業獲利,為消費者創造福祉的目標。  「CCE中華資金交易所P2P標會平台」自107年3月6日成立以來,發展快速,迄今在全台設有28家分所,預計5年將擴增至100家分所,並進軍東南亞16國設立海外分公司,20年內將CCE打造為全球華人標會第一品牌。  該公司表示,CCE是經營P2P標會的平台,與P2P網路借貸雖同屬P2P業者,但在產品上有明顯的差異性,CCE的標會相關規定,是依據民法709-1條~709-9條的合會法來辦理,既合法且合規。  在創新上,CCE中華資金交易所研發的「標會自動續標方法及其伺服裝置」榮獲中華民國專利證書、發明I794966號,並據此運作P2P標會平台,在專業上,全面採電腦開標,並設計規劃APP會務查詢系統,是一個專業的P2P標會平台。  在安全上,CCE中華資金交易所,近6年來,每位得標的會員,均依契約規範交付得標金,讓借貸者有一個放心且安全的環境。在獲利上,CCE中華資金交易所為達成穩定標息獲利的使命,推出新8年合會自動續標商品,從成組第一開標日起算,每2年分配標息一次(可用餘額18.5%),最多分配8年,透過公平標會機制,為會員創造穩定複利與現金流。

別具一格的伊斯蘭金融科技

國際

別具一格的伊斯蘭金融科技

文/曾志成■商業發展研究院行銷與新媒體研究所長 伊斯蘭金融新勢力Dinar Standard發布《2022年全球伊斯蘭經濟狀況報告》指出,疫後東南亞的股權眾籌和P2P金融投資持續展現強勁增長潛力。  ■禁付利息,有賺同享,風險同當 伊斯蘭金融一直以來便與股權眾籌存在著相關性,因為伊斯蘭律法的原則,禁止利息收益,必須「共享盈虧、共擔風險」,而股權眾籌是一種集資模式,通過這種模式,企業可籌集資金,並將股份提供給投資者,投資者將共同分享未來收益和分擔未來風險。對於希望將伊斯蘭金融原則應用於股權眾籌的企業,新興眾籌平台提供了特定服務,並確保投資項目遵循伊斯蘭教法規定,如:排除利息作為獎勵、投資項目必須符合清真(Halal)。眾籌必須規避宣傳賭博、酒精與動物脂肪等違禁物質的活動。 疫情之後,P2P借貸在印尼崛起,根據印尼金融服務管理局(OJK)指出,印尼P2P借貸金融科技表現已顯著改善,目前獲得許可的P2P借貸平台達到102家,其中七家是基於伊斯蘭教法P2P借貸平台。根據YouGov市調公司報告指出:截至2022年12月,過去六年累計貸款總額已達528.01兆印尼盾,未償餘額為51.12兆印尼盾。P2P借貸用戶數量已達1億80萬戶,這意味著近一半印尼人口使用過金融科技P2P借貸平台。  ■P2P借貸興起,恪遵伊斯蘭律法  另一方面,基於伊斯蘭教法P2P借貸進行的投資顯著增長,為印尼P2P借貸市場份額整體擴張貢獻了33%。其中,最大伊斯蘭P2P借貸平台ALAMI在激烈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擁有超過14萬名使用者,品牌知名度提高11%。ALAMI滿足使用者的三個關鍵因素:獲得OJK許可並受到密切監督、向使用者提供透明訊息,以及儘管面臨持續嚴峻的總體經濟挑戰,仍具有穩健運營業績,這要歸功於ALAMI堅定遵守伊斯蘭教法。  引領伊斯蘭金融趨勢的伊斯蘭合作組織(OIC),成員國之間定期舉辦伊斯蘭金融科技峰會,是探討伊斯蘭金融科技發展趨勢的重要平台。其中,全球伊斯蘭金融科技峰會(GIFS)與伊斯蘭金融科技領袖峰會(IFLS)是每年定期舉辦的活動,旨在讓伊斯蘭金融行業領袖聚集並討論伊斯蘭金融科技的未來發展。  ■伊斯蘭合作組織成員定期集會,優化金融科技生態圈 GIFS是設置於土耳其伊斯坦堡ADFIMI(伊斯蘭開發銀行成員國之國家發展金融機構協會)籌辦的年度峰會,通過將伊斯蘭金融科技新創企業、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聚集於此平台,藉以提升伊斯蘭金融科技生態系統。 IFLS則於馬來西亞吉隆坡舉行,探討金融科技與伊斯蘭教法、伊斯蘭世界永續金融、金融普惠、技術創新、支付創新、協作與夥伴關係等,促進參與者之間知識共享與交流。來自馬來西亞、印尼、英國、土耳其、印度、巴林、阿聯酋、塔吉克斯坦、哈薩克斯坦、烏干達、岡比亞等國之伊斯蘭金融機構和金融科技企業200多名參與者,峰會並對Alif銀行、KAF投資銀行、日本金融科技協會等專家,進行深入採訪。金融科技的發展,應如何服務伊斯蘭金融,使其觸及更多穆斯林族群,更有效率地處理伊斯蘭相關金融商品與資產?應如何鏈結更多金融科技新創企業一起打造伊斯蘭金融科技生態圈?無疑地不僅是OIC成員國,乃至其他非OIC國家也熱烈關注的重要議題。

返回頁首
LOADING

本網頁已閒置超過3分鐘。請點撃框外背景,或右側關閉按鈕(X),即可回到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