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主要內容
工商時報LOGO

「遺產稅」的搜尋結果

搜尋結果:70

要聞

父親過世勞退金併入遺產申報?國稅局解惑了!這一點超重要

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未請領之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及孳息是否須併入遺產申報?北區國稅局說明,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是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的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尚未請領,都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的債權,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舉例說明,許先生的父親生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至專戶,在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許先生查得父親自開始提繳日起至預估領取之日止,結算專戶內本金有新台幣80萬元,加上累計收益12萬元,合計92萬元,依前開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遺產應以死亡日為基準點來判斷,是否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的債權財產,除了退休金外,如死亡前有應收利息或股利等,皆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之債權,應納入被繼承人遺產一併申報。

保險給付仍課遺產稅?保險也有三高,要注意!

書房

保險給付仍課遺產稅?保險也有三高,要注意!

他聽說保險給付可以免繳遺產稅,於是他找了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員來討論詳細的方法。業務員說,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保險死亡給付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不但如此,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的債務,也可以從遺產中扣除。 因此,經過一番討論後,他們想到一個辦法。這個辦法就是由徐老先生投保這家人壽公司推出的「平安幸福還本型終身壽險」,指定由他的小孩當受益人,並且用躉繳方式,一次繳清保費一千多萬,再利用保單質借的方式,向保險公司借1,000 萬。 如此一來,一旦徐老先生走了,保險公司的保險給付不但可以免稅,借款還可以從遺產中扣除,所以即使保費比理賠金還高,但節稅效果更高。 然而,一年多後,徐老先生因病過世了,他的繼承人主張徐老先生的身故保險給付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而且在遺產總額中,主張扣除該筆保單借款1,000 萬元,但國稅局認為這樣屬於故意避稅,所以仍必須依法課稅。 接著,家屬經過訴願無效後,提起了行政訴訟。不過,由於徐老先生高齡帶病投保,保費高於理賠,而且先以躉繳方式一次付清後,再以保單質押借款……都已經違反一般正常的保險常態,因此法院認為這屬於租稅規避,而不是合法的節稅,判決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核實課稅,並不違法。最終,徐老先生的小孩仍必須補繳稅金,並被罰款,真是得不償失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不計入遺產總額,其中第9 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然而,近十多年,越來越多高額保單被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判決案例。實務上,稅務機關會綜合個案狀況進行實質認定,如果認定所投保的保單是為了逃避遺產稅,將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而這些被補稅的案例有以下共同特色:高額保單、高齡投保、高資產、短期內死亡、重病投保、躉繳保單、舉債投保等。 這幾項常見、應避免的「三高短重躉債」,相信一般理財顧問大概都知道,但仍有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情況。那麼,身邊沒有理財顧問的人要如何避免呢?財政部整理了數十個案例,歸納過去國稅局依據實質課稅原則,而對死亡人壽保險金課遺產稅的特徵,我們現在就來好好弄懂,法官對於保險給付仍課遺產稅情況的真義: 退休規畫所需資金合理嗎?保險金那麼高,真的是為了照顧遺族,還是骨子裡是為了節稅?例如,保額在1,000 萬以上到數億的金額,都被認定是巨額投保,而其實對於有需要進行財產轉移的人來說,要超過上述的金額很容易。 保險是對未知的風險所準備的保障,直到高齡或重病時,才想要投保來規避遺產稅,並不符合保險原則。 ․高齡投保:照理說老人家不會想太多,保險公司也不太願意核保。若超過73 歲投保,通常將被認為高齡投保。不過實務上,65歲以上購買保險還是應格外小心稅捐單位的懷疑。 ․重病投保: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或出售財產,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或價金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或價金,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所以,包含癌症、高血壓、糖尿病、中風、洗腎、帕金森氏症、失智、憂鬱或老年退化等症狀或疾病,在罹患之後才投保,就有可能被國稅局認為,是想規避稅負。由此可知,儘早投保、趁年輕就投保,除了能讓複利效果倍增外,還有避免被查稅的好處。 這又分成短期死亡及密集投保兩種狀況: ․短期死亡:多短?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 年內贈與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所以,通常短期的定義約為2 年。不過,實務上也有投保10 年才過世,卻被查稅的案例。由於國稅局會調閱死者病歷,若他們發現被繼承人投保時,已有癌症、中風、重大手術等高危險的疾病,法院將視當時投保的動機有逃漏稅嫌疑。 ․密集投保:什麼事情需要大驚小怪的在兩、三年內累積購買到數十張保險?這類明顯與正常狀況差異大的投保行為,即使國稅局沒發現,保險公司也會互相追蹤通報,避免受到惡意複保險的傷害。 家財萬貫的你有天離開人世,家人真的會因此生活無助嗎?家裡的經濟生活會匱乏嗎?配偶及小孩真的有差你這張保單嗎? 常見稅務訴願駁回及行政法院判決國稅局勝訴之理由,皆會採用以下的說法:保險的目的,是在分散風險消化損失,即以較少的保費獲得較大的保障。又因《保險法》第112 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第9 款前段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是考量被繼承人投保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並避免受益人因其死亡而生活陷於困境,所以予以免徵遺產稅,而不是鼓勵或讓一般人利用這種方式,任意規避原應負擔之遺產稅。 有鑑於此,對於為了規避遺產稅負,而投保與經濟實質顯不相當之保險者,基於量能平等負擔之實質課稅原則,當然不適用《保險法》第 112 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前段規定。 像本節一開始徐老先生的案例,他本身就在經營大企業,他的小孩子也都成年,並在父親的企業集團中擔任要角,薪資及配發股票豐厚,基本上沒有父親的遺產也可以繼續奢華消費、安全終老,所以國稅局遇到這種家庭,都會加以嚴查他們生前的投保狀況。 蔡姓老翁生前向某人壽公司投保,即期終身年金保險11 份,保證期間15 年,在世時由自己領取每年年金,並指定身故後,保險金的共同受益人為子女及長孫5 人,保險費高達1.228 億。 1998 年7 月,蔡姓老翁以名下土地向銀行設定抵押,並以每次借期一年、借款本息到期一次清償的方式,借款1.23 億來躉繳保費。 當一年借期到期時,先由子女代付利息,等他領到年金後返還,至於本金的部分,再以借新還舊的方式續借。 簡單來說,蔡姓老翁生前抵押不動產,借款一億多元來投保,是為了減輕遺產稅,但弄巧成拙,國稅局認為他舉債投保是為了規避遺產稅,於是在他過世後,仍將留給遺族的保險金給付,以遺產計稅共達近9,900 萬。遺族收到通知後,便提起行政訴訟。 不過,法院認為,我國男性平均年齡為72.2 歲,蔡姓老翁卻於73 歲時,投保證期間高達15 的年金保險,雖然他生前已領取5 年的年金,但目的在償還銀行借款利息,而且總計遺族可領的生存及身故年金給付數額,還不夠清償他借款本息,再加上假設是為了排除規避遺產稅的利益,根本沒有實益可言。 而這種行為就稱為「舉債投保」,若被繼承人的遺產稅申報中有列負債扣除,又有大額保險給付,國稅局會追查保費的來源。當他們發現這是來自於向銀行或他人貸款,取得資金進行巨額投保,便會認定這是為了規避遺產稅而做的安排,並依照實質課稅原則,將該筆保單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總之,人一定要懂風險管理,尤其特地借錢買保險,就是管理過度! 以建築業起家、高齡81 歲的邵董,在2002 年左右購買了某家保險公司的終身壽險等多張保單,保費高達2.22 億,保額為2.2 億,保險受益人是5 名子女及媳婦。後來2005 年6 月邵先生去世時,獲理賠兩億多萬元,卻被國稅局查獲要求補稅。家屬上訴後最終仍然敗訴,應補繳遺產稅及罰款。為什麼? 因為保險應該是繳交小額保費,於未預期的事故發生後,受益人可以獲得較大金額的保障。若保險給付等於或低於已繳保險費,甚至保險給付接近已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金額,皆違反保險的本意,自然會被稅捐單位視為規避遺產稅。 金管會曾針對透過保險來規避稅負的投保動機,數度對保戶提出警告,除了傳統壽險金免計入遺產稅課稅,投資及儲蓄型保險,國稅局可以根據《稅捐稽徵法》第12-1 條規定的實質課稅原則,將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計入遺產進行課稅,甚至如果被認定有逃稅嫌疑,除了補稅以外,還可能額外加罰。 原則上,如果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生前透過繳交保費,將財產轉移為保單的價值,死亡後再以保險金給付的方式,的確有機會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然而,這只是有機會,並非一定可以。 根據上述情況,在準備節稅布局與資產配置時,一定要思考怎麼善用保險工具,並謹守合理合法的規畫方式,才能永續經營。

要聞

替家人墊繳遺產稅後未求償 小心贈與稅問題

繼承人以自己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他人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應以贈與論,故該墊繳的遺產稅可能會有依法應課徵贈與稅的情形。 高雄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如有以自身固有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未先扣除所墊繳的遺產稅即行分割遺產,又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且分得的遺產小於墊繳金額,導致其因繼承反而使自己的財產減少,實質上該繼承人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就遺產償還的義務,故應就其所墊繳遺產稅款項扣除其實際繼承財產後之差額,視同對其他繼承人的贈與,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辭世,繼承人為乙君、丙君二人,甲君遺產總額8,700萬元,應繳納遺產稅額600萬元,繼承人乙君以自有存款墊繳遺產稅600萬元,且未向丙君求償,就有可能構成贈與。 國稅局特別提醒,辦理繼承時墊繳遺產稅,應就遺產扣除墊繳款項再行分割,避免產生「視同贈與」核課贈與稅情形而影響自身權益。

要聞

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農業用地 免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稅明,該法條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但該贈與標的若法律上已規定免課徵遺產稅的話,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行為應非規避遺產稅,依財政部88年6月8日台財稅第881915685號函規定,無須再將其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例如王先生的父親在死亡前2年贈與農業用地給王先生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使用,因為在贈與該土地時,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課遺產稅的規定,所以該贈與行為不是為了規避遺產稅所為的死亡前贈與,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要聞

遺產稅親屬相關扣除額 拋棄繼承效果大不同

為促進所得分配公平,兼顧被繼承人遺屬生活,遺產及贈與稅法訂有相關親屬扣除額的規定,給予一定數額的遺產免徵遺產稅之法定權益,但繼承人如果拋棄繼承權,因拋棄繼承權人所生的相關扣除額,就不能扣除,民眾在作出拋棄繼承權的決定前,應一併考慮對遺產稅扣除額的影響。 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分別就被繼承人的遺屬依親屬別訂有不同數額的扣除額,例如113年發生的繼承案件,遺有配偶者可自遺產中扣除新臺幣553萬元、繼承人為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可扣除56萬元、遺有父母者則各可扣除138萬元;這些人當中如果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還可加扣693萬元,目的是為了讓被繼承人的遺孤獲得適當的生活保障,但是如果有人選擇拋棄繼承權,就不適用其相關扣除額的規定。 舉例,甲君於113年1月死亡,遺留財產總額計3,800萬元,父親健在,甲君配偶為重度身心障礙者,子女2人皆已成年,甲君遺產稅原本可減除的扣除額計1,634萬元【553萬元(配偶)+112萬元(56萬元×子女2人)+138萬元(父)+693萬元(配偶重度身心障礙)+138萬元(喪葬費)】,應納遺產稅額為83.3萬元【(3,8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扣除額1,634萬元)×稅率10%】;因家族成員希望甲君遺產全部由兒子1人繼承,甲君的配偶及女兒因而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如此一來,因配偶及女兒所生的扣除額就減少了1,302萬元(553萬元+56萬元+693萬元),甲君遺產稅扣除額只剩下332萬元,應繳納的遺產稅額為213.5萬元【(3,8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扣除額332萬元)×稅率10%】,甲君的配偶和女兒拋棄繼承的決定,讓甲君遺產稅差了130.2萬元。

夫妻贈與免稅?他罹癌贈妻20張台積電股票,竟要繳120萬遺產稅 達人揭關鍵

要聞

夫妻贈與免稅?他罹癌贈妻20張台積電股票,竟要繳120萬遺產稅 達人揭關鍵

在2022年的秋天,林爸爸突然得知自己罹患了癌症。林爸爸積極治療,且病情穩定。 但面對生命的不確定性,他決定開始進行財產規劃,確保家人的未來能夠得到保障。 過去林先生透過股票投資累積許多財富,因此他決定贈與20張台積電的股票給了自己的妻子,讓心愛的妻子可以過上安心舒適的退休生活。 但因2022年爆發俄烏戰爭,台積電的股價下修為每股400元,但20張台積電總價值也達到了800萬元。 然而,命運的安排總是出人意料。在2024年初,林先生因病情變化離世了。 林爸爸的長子打電話詢問國稅局,林爸爸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20張台積電股票,需要應申報遺產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都要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長子說,這個規定他有聽說。但是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這20張台積電應該不用申報遺產稅吧? 國稅局說明,雖然夫妻贈與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 但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林爸爸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倘未申報被查到者,除需補稅外,還會被罰款。 就算林媽媽早就在股價500元時賣掉了股票,根本沒有這筆財產了,或轉讓給其他人,也要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的說明出乎意料,長子覺得很傻眼,接著問那要用什麼時候的股價來計算這20張台積電的價值呢?是贈與時的股價400元,還是賣掉時的500元。 國稅局指出,依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釋規定,林爸爸的遺產稅是根據他死亡時的財產價值計算,他生前2年內贈與的股票,也要按照林爸爸去世當日收盤價來計算遺產價值。 林爸爸去世當日台積電的收盤價600元,表示20張台積電價值1,200萬,以遺產稅率10%計算,那就要繳120萬遺產稅。 1.遺產稅計算依據: 林爸爸去世時的遺產稅應該是基於他死亡時的總資產價值計算,而包括了他在生前2年內贈予家人的財產。 2. 贈與財產價值計算方式: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的財產,其價值計算原則上以被繼承人去世時的市價為準,而不是當初贈予時的價值。 總之,林爸爸生前贈與股票的規劃可能會影響遺產稅,具體結果取決於贈與時的市值、贈與的性質以及相關法律規定。 所以提早做好傳承規劃,減少死亡前2年贈與的風險,並且在制定贈與計劃時,建議諮詢專業人士以確保最佳結果。

要聞

查詢金融遺產 可併同申請稅額試算及延期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統一由國稅局單一窗口回復民眾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 現有服務再精進,國稅局進一步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對於符合一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將由國稅局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民眾確認試算內容無誤,可選擇線上登錄回復確認或於確認申報書上簽章後寄回被繼承人之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臨櫃辦理,即完成遺產稅申報。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適用對象為被繼承人已辦理死亡登記,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者。 申請方式可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或就近向任一國稅局、六都地方稅稽徵機關全功能櫃台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時,併同申請稅額試算服務及延期申報。 國稅局提供之遺產稅稅額試算書表非屬稅額核定處分,納稅義務人如不同意稅額試算內容或有其他應調整事項,或有不適用稅額試算者,仍須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自行辦理遺產稅申報。

非農業用地也能免徵遺產稅?他這樣做節稅400萬

要聞

非農業用地也能免徵遺產稅?他這樣做節稅400萬

非農用地也能免徵遺產稅?台北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仍作農業使用且符合條件者,可依遺產及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若以公告現值2,000萬元,並依遺產稅適用稅率20%計算,節省稅額400萬元。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並作農業使用者,可以申請免徵遺產稅。 若該土地因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又受限「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已發布細部計畫,惟尚未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故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而繼續維持作原來農業使用者,依同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亦享有農業用地之相同租稅優惠。 但如已依法編定為非農業使用之土地,且已可依編定後之使用地類別使用時,縱土地所有權人仍作農業使用,亦無免徵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遺有1筆使用分區為「中心商業區」之都市土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繼承人於申報時檢附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地方政府城鄉發展局(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公文書載有該土地業擬定細部計畫,惟其區段徵收計畫尚未公告,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等文件,主張農用扣除額2,000萬元,經該局核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准予扣除,依該案遺產稅適用稅率20%計算,節省稅額400萬元。

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股利 要報遺產稅?

要聞

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股利 要報遺產稅?

台股多頭走了一段時間之後,緊接著5月報稅季也即將到來,報稅相關議題也成民眾焦點,其中遺產稅最受重視,台北國稅局接獲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獲配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利,應列入遺產申報嗎? 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若該股票發行公司之除權(息)交易日在死亡日之前,被繼承人已取得領取股利之權利則應申報遺產稅;反之,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則所配發之股利為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所得稅,非遺產範圍。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君於112年9月20日死亡,遺有季配息之A上市公司股票,112年度該股票第三季之除息交易日為112年9月14日、第四季之除息交易日為112年12月14日,A公司分別於112年10月12日、113年1月11日配發現金股利。甲君死亡時,A公司股票第三季已除息,甲君取得配息之權利,故其於112年10月12日獲配之現金股利,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而A公司於112年12月14日除息時甲君已死亡,則113年1月11日配發之現金股利即屬繼承人之所得,應由繼承人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時若遺有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除股票本身應申報遺產稅外,並需注意是否有應申報之股利。

要聞

遺產稅核定前 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國稅局核定遺產稅前,納稅義務人如因特殊情形急欲移轉部分遺產,可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的擔保品,經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的徵起無影響時,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納稅義務人就可以先行處分已提供擔保之部分遺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繳清證明書;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所謂確切納稅保證,應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包括: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銀行存款單摺、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於112年1月死亡,繼承人B君112年3月如期申報遺產稅後,在遺產稅核定前,因須履行被繼承人死亡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移轉財產權義務,B君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先行核發甲土地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該局同意後,納稅義務人乃提供甲土地等值之B君所有定期存單做為納稅擔保,取得國稅局核發甲土地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該土地所有權移轉。 繳清稅款前有先行處分部分遺產的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即可處分該財產。但遺產稅繳納期限,不會因納稅義務人申請提供擔保、經核准同意先行移轉遺產而得展延,仍應於期限內繳清稅款,逾期依法仍應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要聞

遺產稅申報時間最長可6+3月 期間錯漏可免罰

國稅局稽徵實務上常見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申報期限將屆滿前才辦理申報,致審查人員無法及時於申報期限內輔導補報。 北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遺產稅,務必於原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申報,並儘早辦理申報,國稅局如發現有漏報遺產情形,可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輔導查對補報,以免遭受漏報遺產相關處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受理遺產稅申報後,若申報期限內發現有短漏報的財產資料,依財政部83年2月16日台財稅第831583169號函釋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得主動通知納稅義務人查對補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但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依同法第26條規定,應於6個月申報期間屆滿前,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3個月申報期限。國稅局於前述核准延長申報期限內發現民眾有漏報財產資料,仍可依前揭財政部83年2月16日函釋規定輔導補報。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112年3月1日死亡,遺產稅申報期間自112年3月2日起算至同年9月1日止,繼承人乙因被繼承人財產資料及有關證明尚未齊全,於112年4月1日向該局申請延期申報,經准予延期申報至同年12月1日,繼承人乙於112年9月8日辦理遺產稅申報,國稅局同年10月16日發現被繼承人遺有債權170萬元漏未申報,因甲君遺產稅案的申報期限,經核准延長至112年12月1日,該局遂依前揭財政部83年2月16日函釋規定,輔導繼承人乙辦理該遺產債權的查對補報,並免按短、漏報遺產稅處罰。

報稅期近   國稅局發佈重要新制一次看

商情

報稅期近 國稅局發佈重要新制一次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經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選擇於符合規定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揭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抵減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112年度欲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申請期限為1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逾期不得再申請;另應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規定之文件,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另,該局特別提醒,依抵減辦法申請投資抵減者,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經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另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依規定格式填報,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缺一不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於被投資公司若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該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應依商業會計法第44條規定採用權益法,亦即每年應就被投資公司損益按其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損益,計入本期稅後淨利,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漏未計入前揭投資收益,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者,除補徵稅額外,尚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未分配盈餘列報本期稅後淨利新臺幣(下同)360萬元,經查甲公司109年持有乙公司股權99%,為具有控制力的長期股權投資,依規定應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惟甲公司未採權益法認列對乙公司之投資收益,經核算甲公司109年度就乙公司稅後淨利按持股比例計算應計入該年度稅後淨利之金額為300萬元,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300萬元,核定補徵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5萬元並予處罰。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留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本期稅後淨利,以免因漏報而遭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所有權人有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住房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住房地,為了避免因課徵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而降低其重購房地的能力,以保障自住需求,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重購自住房地時,可申請稅額扣抵或退還,條件必須以出售原有自住房地為限。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個人換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的優惠,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三、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先於111年12月6日以新臺幣(下同)2,950萬元購入A房地、之後於112年5月9日以1,500萬元購入B房地,並均辦妥所有權登記;嗣於112年7月2日與第三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1,880萬元出售B房地,並於同年月20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實際持有B房地僅2個月餘,經該局核認甲君出售B房地時,仍持有原先111年12月6日取得的A房地(舊房地),屬「買新賣新」的房地交易型態,不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須出售舊房地(A房地)重購新房地的稅捐減免要件,否准其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核定應納稅額157.5萬元【(1,880萬-1,500萬-30萬)*45%=157.5萬】。 該局以甲君案例補充說明,如甲君先行出售A房地再重購B房地,且2處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間隔在2年內、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A房地及B房地都有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即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甲君得於重購B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退還原出售A房地所繳納的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為避免投機、落實保障自住權益,個人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自住房地,如重購的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說明,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法人,其資金應合理運用於業務有關範圍內,若公司資金無償貸予股東或任何他人,或約定利息偏低,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應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防杜公司違反營運本旨,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資產負債表帳列鉅額「其他應收款」新臺幣(下同)3.2億元,惟A公司自行申報110年度非營業收益的利息收入未達百元,公司資金的維運顯有異常,經A公司說明係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未列報相關利息收入,該局遂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按110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年息2.366%)核定A公司110年度非營業收益的利息收入750萬餘元,並補徵稅額150萬餘元。該局呼籲,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包括法人或自然人),即使未實際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仍應自行計算利息收入,辦理申報納稅,以符合所得稅法的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受理遺產稅申報後,若申報期限內發現有短漏報的財產資料,依財政部83年2月16日台財稅第831583169號函釋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得主動通知納稅義務人查對補報。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但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依同法第26條規定,應於6個月申報期間屆滿前,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3個月申報期限。國稅局於前述核准延長申報期限內發現民眾有漏報財產資料,仍可依前揭財政部83年2月16日函釋規定輔導補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112年3月1日死亡,遺產稅申報期間自112年3月2日起算至同年9月1日止,繼承人乙因被繼承人財產資料及有關證明尚未齊全,於112年4月1日向該局申請延期申報,經准予延期申報至同年12月1日,繼承人乙於112年9月8日辦理遺產稅申報,國稅局同年10月16日發現被繼承人遺有債權170萬元漏未申報,因甲君遺產稅案的申報期限,經核准延長至112年12月1日,該局遂依前揭財政部83年2月16日函釋規定,輔導繼承人乙辦理該遺產債權的查對補報,並免按短、漏報遺產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稽徵實務上常見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申報期限將屆滿前才辦理申報,致審查人員無法及時於申報期限內輔導補報,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遺產稅,務必於原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申報,並儘早辦理申報,俾國稅局如發現有漏報遺產情形,可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輔導查對補報,以免遭受漏報遺產的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國內產製飲料品產品資料正確性,自113年3月1日起,飲料品的包裝標示,除應以中文載明貨物名稱及產製廠商名稱、地址外,另應載明產品編號。 該局說明,為配合實務作業,財政部於112年2月23日修正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8條,針對國內產製飲料品的包裝標示,除外銷貨物外,新增應載明產品編號之規定,惟考量飲料品產製廠商需有充裕時間進行產品包裝材料及標示的改版,故給予緩衝期限,定明自113年3月1日起施行。該局提醒國內產製飲料品廠商儘速檢視所產製之飲料品包裝是否已載明產品編號,如仍有未載明者,務必依規定增列,並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將變更後的包裝圖樣送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備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跨境交易盛行,民眾透過海外購物網站消費已成為熱門趨勢,惟常發生個人進口貨物後轉供銷售,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之違章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針對個人自境外購物網站進口貨物轉供銷售,而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逃漏營業稅情事,國稅局會從金流、物流及資訊流三管齊下,蒐集跨機關之課稅資料,加強查核分析選查大量報關進口貨物案件,是否有轉供銷售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藉以規避稅負之異常案件。 該局舉例,112年度查獲轄內甲君運用社群媒體經營私密社團銷售高價歐洲精品,社團成員有1萬多人,其自110年至111年間申報進口貨物筆數達2千筆以上,品項琳瑯滿目,包含皮件、服飾及鞋類等商品,甲君顯有進口貨物再銷售,惟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情形。經查其短漏報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941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197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98萬餘元罰鍰。 該局提醒,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賣家,倘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即應辦理稅籍登記,如有應辦理稅籍登記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補辦稅籍登記及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要聞

大戶過世留股票 抵繳遺產稅有2要件 抵稅市價這樣算

股市聞人如果驟逝,留下大筆股票,遺產稅應該怎麼繳?國稅局表示,股票的遺產價值是根據被繼承人死亡當日的收盤價計算。如果繼承人一時間沒有足夠的現金支付遺產稅,包可申請實物抵繳,即用股票來抵繳遺產稅,但要符合兩個要件,一是應符合「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且現金繳納有困難」的要件;二是要獲得過半數繼承人的同意,或者繼承人應繼分合計超過2/3同意,才能在納稅期限內申請實物抵繳。 使用股票抵稅時,如果抵繳日的股票收盤價高於死亡日的股票收盤價,可全額抵繳遺產稅;但若抵繳日的股票收盤價低於死亡日的股票收盤價,則僅能按比例抵繳。 例如被繼承人所遺遺產的應納稅額5,000萬元,其名下有A股票6萬股,死亡日A股票股價為500元,但抵稅日A股票收盤價跌至400元,則繼承人只能用股票抵稅300萬元,必須另繳200萬元。【5,000萬元×(A股票核定價值3,000萬元/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5,000萬元)】,得抵稅股數為6,000股(抵稅額300萬元/死亡日收盤價500元)。 此外,繼承人也要注意股利,如果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櫃)公司股票除權息交易日是於其死亡前,相關應配發而尚未獲配的股票或股息應併計遺產申報;若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則所配發的股票或股息,屬於繼承人的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

遺產稅扣除額調高利多  去年繼承、今年申報者吃不到

要聞

遺產稅扣除額調高利多 去年繼承、今年申報者吃不到

財政部2023年11月23日公告調高遺產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自2024年發生的繼承案件開始適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的申報期限為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報日與繼承事實發生日(即被繼承人死亡日)通常有時間落差,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繼承事實發生在2024年1月1日以後的遺產稅案件,才可以適用調高後的各項金額,如果繼承事實發生在2023年12月31日以前、納稅義務人2024年1月1日以後向國稅局申報,仍應按調整前的各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2023年12月間死亡,遺有配偶、成年子女兩人,甲君母親仍健在,繼承人在2024年2月初向國稅局申報甲君遺產稅時,仍應適用調整前的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也就是說,甲君遺產稅可減除配偶扣除額493萬元、子女扣除額100萬元(50萬元x2人)、父母扣除額123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至於甲君生前用來代步的汽車,因價值在89萬元以下,則不計入遺產。 國稅局也再次強調,遺產稅調整前後的各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是以繼承事實發生日而不是申報日作為適用基準點。

要聞

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 繼承者們多數決同意即可申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繳納遺產稅,得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若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得由繼承人以「多數決」同意方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當繼承人自有現金不足繳納遺產稅,而被繼承人遺產中有存款時,得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稅款,以免為籌措資金而逾期繳納稅款,額外負擔滯納金及利息。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新台幣200萬元,其遺產有A銀行存款300萬元,甲君有乙、丙、丁計三位子女,每人應繼分為1/3,若乙在國外無法返國,只要另兩位繼承人丙及丁同意,即符合上述繼承人過半數及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多數決要件,可申請以甲君A銀行存款200萬元繳納遺產稅,國稅局受理丙、丁兩人申請可經審核後,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向A銀行續行辦理繳稅事宜。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前開申請取得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儘速持往指定金融機構,依規定辦理遺產存款繳稅手續。

返回頁首
LOADING

本網頁已閒置超過3分鐘。請點撃框外背景,或右側關閉按鈕(X),即可回到網頁。